第二,在“中国旧法制之合理的认识”中,对于中国法史上的儒家学说,蔡先生说“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上的儒家不是什么儒家,简直就是一种法家和法律家。”即儒家就是中国历史农业阶段中的法律家和法学家。儒家引经义补充法文的欠缺,所谓引经决狱,就是用现代法学的眼光看,论理论论技术,也均堪称高手,“值得充分赞叹和颂扬。只有法学门外汉著的法律思想史中才敢把这件事看的不值半文钱。”在该文中,蔡先生并否定所谓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思想,旧法制乃道德化的法制这种为多数人所重复的看法。具体论说这里不遑细述,吾友若有兴趣,不如联想习惯法与衡平法的折中撙俎,自然法与实证法之相反相成这一系列西方故事,直接亲炙蔡氏本文好了。
五、恪守中国文明法学家的担当
通观全书,蔡氏对于中国当下历史中的法意与法制的省察,紧系对于本国族人生与人心的危难的体认,对于包括法制与法意在内的大规模“由东俎西”的不得不然及其深刻的悖论性质的揭示,而始终不忘以提升中国国族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为依归,从中国为世界的一部分一环节、世界乃是一个由强权控制着的不平等秩序这一“世界眼光”着眼而进求着手。正是这一点,使得蔡氏高出侪朋,既无乡愿之气,亦得避免一般西化背景学者的浮夸与天真,成为本世纪中国法学史上屈指可数的终成善果者。 ──我有时翻看先贤文集,对照他们的生平,奇怪除了17岁就放洋的胡适之先生,其他诸多具有留学生经历的学人,如蔡枢衡,如萧公权,如钱端升,如汤用彤,如陈寅恪,如钱钟书,如“学衡派”诸公,倒不若某些先生,读两本“汉译世界名著”就浮夸得厉害。
蔡先生的那个时代,一元进化的历史观是普世的法则,科学乃不言自明的最高真理,而唯物辩证法与历史唯物论以其对于历史规律的铁一般的指证,攫获了许许多多希求获得一幅清晰的世界图景的饥渴的知识心灵。不知吾友是否留意到上段文字中“中国历史农业阶段中”等语。蔡先生象那个时候的许多人一样,坚信人类史乃是由一阶段向另一预定的阶段迈进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是人类的理性所可认识与把握的,因此,其许多论述均以此为预设。牵连所及,在谈到对特定法制作出是非善恶的价值判断的“客观标准”这一极有意义的论题时,蔡先生当然认为存在这样一个“客观标准”,而且认为它就是科学上的所谓法则,法哲学上所谓理想法或自然法,儒家之所谓天或天道,是人关于天之所感,也就是吴经熊博士所谓天人交感的宇宙观。而究极来说,蔡氏作结,“就是人类所认识了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的法则或秩序。”这样一段比譬,前半截读来铿锵,最后的结论却不免不伦不类。把神圣贬回凡俗、将“客观标准”从天上降到地下、以人意僭越天意,如此一番作业,今日细咀,既让我们后人感受到当日主要源自西方启蒙时代以还,而席卷全球的人类对于自身理性能力的坚信不移的那份生命的庄严与精神的豪迈,同时却又不免生出一分滑稽的感觉来。据实论理,平情直抒,吾友当不致以为河汉而罪我厚污前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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