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的”法学应以国家、民族自觉为起点
扯远了,话题收回来。蔡氏对于
宪法的论述,其背后实埋伏有对于“法律移植”、“事实与规则”的关系等等论题的知性预设。有感于法学为文化之一部,而当日中国的“法学文化”充其量不过翻译文化、移植文化,蔡先生乃谓自然科学可以移植,法学则不可抄袭。在蔡先生眼中,法为国家社会组织的形式,本国族的现实人生、历史传统的法律写照,而当日中国法学不出于翻译抄袭之境地,实可谓“法学亡国”,换言之,所谓“法学文化”亦即殖民地文化的别名罢了。我前所谓“一唱三叹,掷地有声”者,即指此论。因此,若不甘“亡国”,摆脱殖民地身份与殖民地心态,而求国族之自立,精神之自主,今后“中国的”法学或法学文化建设,应以法学之国家、民族自觉为起点。── 李贵连教授“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论谓中国近代基本上没有自己的法学,即没有中国人用中国语言,以中国传统、中国社会为背景,“融合中外法理”,阐述中国近代自己的法意与法制的法学,⑥亦正是从反面对于此意的精辟表述。综括蔡先生诸文之意,我理解其主旨在说明当日的法学从业者除大规模研介异域法理与法制,更须对包括当下生活在内的本国族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进行新时代条件下的描述和反省,进而体认、复述和解析这个国族的最高人生理想和美好人世生活憧憬,在此烛照下,重新调整与设定新时代条件下本其源流的“事实与规则”的关系。而此一长程跋涉,多数情况下,常常表现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具体解决问题”的一个个事件与过程。其间的脉络,如此这般因缘际会凑合连缀而成,后世史家抚今追昔,顺藤摸瓜,或许说来头头是道,而在当事者惟因埋头拉车,可能并不甚理会其对于后世的润泽呢!
写到这里,不禁想起前不久读过的一篇文章,当时颇受震动,至今印象深刻。1987年,杨国枢教授在《中国人的心理》“编序”中感慨,二次大战后的台岛长期处于国际政经边陲地位,受到来自欧美“核心”国家一面倒的影响,学术因而陷于无可抗拒的入超的困境,学术界遂沦为西方学术的“消费者”和零售店,甚至已经成为其附庸。经此“学术洗脑”,其社会及行为学科研究者对欧美学术产生了强烈的倚赖心理,对欧美的学者萌生了不移的权威崇拜,本土的思辩能力与思想信心遂逐渐消失。⑦杨教授此番警策之言,我想不妨看作是对上述蔡氏之言的历史回应。我有时读台岛与我差不多同辈学人的论著,特别是有些甫获学位的新科洋博士的文章,最觉乏味。类似“洋教条”现象,在近年大陆新科学子笔下也渐有苗头。看到有的中文杂志在文前附一篇英文提要,甚觉无趣。西人中有可能翻阅中文书刊的,只能是汉学家,则此一终究不过为汉学家的阅读提供方便的编意 ──姑假设汉学家们竟有兴趣费时翻看自己“课题”之外的中文著述,特别是中文“西学”论著── 实透露了欲以对方的“光顾”与承认为荣从而“走向世界”这一心理期待,而这恰属典型的──恕我直言──殖民地心态。类如将孔子的“述而不作,信而好古”与帝制时代中国没有近代西方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历史性地联系起来这种汉学家的想当然,如用圣母玛利亚童身生子而至今日西方lesbian 家庭结构或大量未婚少女母亲等现象来归谬,则其“哪儿对哪儿呀”乃一目了然。于此不辨,正属杨教授所言之例。联想到“唯大胡子爷爷马首是瞻”的思想专制悲剧,则如何避免那种将自己的前半生托付“俄国”,而后半生则交给“美国”,却惟独不见自家的情形,实在值得我们这一代念书人警醒。无他,学术、思想不立,则民族不能真正自立。任何“一面倒”,于本当各秉相互欣赏雅量的人文类型,实均非为福。有关于此,中国儒家的普世精神强调人世生活与有教无类,我想,恰于避免西方与回教世界一神信仰的武断与排他性而造福当今人类,正有其精神资源可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