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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文化自觉:蔡枢衡《中国法律之批判》评析

  我读蔡先生此文,体会其意在说明欲在以亿万小自耕农为基础的社会架设宪政这一“上层建筑”之危乎殆哉,而陈述铺设其“下层结构”之必要与紧迫,揭示国人以努力方向,这样,在朝食肉者挂羊头卖狗肉,连对于宪政的“信仰的姿态”都不算的对于宪政之“玩弄”,与在野“立宪主义者”以宪法为“活学活用,即用即灵”的工具,而盼其于旦夕间见效的对于宪政之天真,均一一原形毕露,无存身之地。与蔡先生发表“宪政与农人”同年,“大后方”昆明的《战国策》刊有“从大政治看宪政”一文,作者何永佶写道,本来在与外敌作战期间而高谈宪法宪政,这件事本身就非常奇怪,而“时贤以为一有白纸黑字的宪法即可‘团结人心’,未免太过于乐观了”,③也正是所谓心同理同。
  将近两百年前,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写道:一部政治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应为促进公共利益而予以自由的解释这一规则并不取决于政治的特定形式,或对于它的权力的边界的特殊的界定,却取决于政治本身的性质与目标。应对国族危难、纾解国族顿挫和促进国族繁荣的手段是如此多样、广泛而复杂,以致于赋予选择与适用这些手段以广泛的自由裁量的幅度乃是必然的。④
  其从宪法解释着笔,意在说明──借用欧文;迪克森爵士的话来说── 这是一部“我们”正在进行解释的宪法,一个用来确保并赋予以极其宽泛的一般性命题表述的权力,以便能被灵活适用于变化着的情境的政治/治理之具。⑤故尔,其自然的趋势乃是在“我们”自己这个时代的具体条件、情境和价值烛照下进行解读,而不是将宪法尘封、冻结在已逝岁月的藩篱中。
  前不久,我曾因对此段文字引发的一些问题的理解而与学友大力辩论过,不欢而散,尽欢而散。吾友或已看出,此为宪政“自然”长出的司法型法制类型国家 ──宪法或宪政本身即为其“国家之心”对于“社会之身”的表达 ──如何在宪政“已然确立”后进一步具体运用时法制内部因素间的调适性互动,其症结在于作为宪政意义上的“宪法”如何藉此而形诸形式意义上的字面“宪法”。由此顺流直下,则“宪法”之“应对国族危难、纾解国族顿挫和促进国族繁荣”,均不无可能。但若证诸蔡氏其时的中国,则因着“宪法”乃是移植而来的异在物体,为“国家之心”强制重组和整合“社会之身”的治具,其基本进径是欲求由“字面”宪法达致宪政意义上的宪法,本来,处此逆境,一定时期内“国家之心”实应予“社会之身”多所逢迎,甚至委曲求全才为自求多福之道,不料甫立脚跟,或立基未稳便对“社会之身”大加伐挞,或将本已破碎零丁的“社会之身”再行拆解,则其泥菩萨过河自身不保自不待言,而身心两伤,亦势无可免。何况,造成这社会之破碎零丁的尚有外敌入侵这一异常因素。蔡氏屡陈“新工商业”这一端,实有鉴于“社会之身”正处于一前所未有之大变动中,而“国家之心”应多加护持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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