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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是什么?

  第二,我对王老师今天所讲的内容非常感兴趣,他的报告对我的启发很大。我下面针对他所讲的内容提出一些想法。王老师讲到我们国家制订民法典的这样一个宏伟的蓝图,一个大体的框架,我听了以后很振奋。王老师讲到侵权法要放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这对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是一个创举,我希望我们这样一个目标能够实现。但是我觉得还有没有一种其他的框架和可能性的问题,我原来想民法典中侵权法应该说是一个很整齐的结构,但是听了王老师的报告以后,因为这里面相当的一部分比如违约的部分不可能包括在侵权法当中,而且物权法中也有自己请求权的基础,如果说这个架构是非常理想的,我觉得还不是十全十美的,这只是我个人的一个想法。
  另外,我觉得部门法的学者,尤其听了王老师的报告以后,我非常钦佩的一点就是,王老师那么一种分析问题的能力,把此行为彼行为、此权利彼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区别是什么,分析得非常清楚。但是这里面还有没有那种不是非此即彼的,那种亦此亦彼的这样的内容,比如讲座当中提到的,有些公法的内容要求提出救济的这不属于侵权法保护的范围,但是现在是不是也有一些领域中公和私的界限不见得是十分清楚的,比如说它本身是公法上的一种利益,这个利益如果进行出售由此受到侵犯的时候,这时候怎么办?比如讲座当中提到的劳动权、教育权、社会保障等等,这些都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但是这里面是不是也与私人的权益直接相关,这样的一些事情他们怎么获得救济?再有,就是侵权与违约的问题,侵权与违约的界限是一个绝对权和相对权的问题,但是比如说,我们在一些交通事故当中,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大量的行为都转变成为一种合同的行为,这可能就是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一种竞合,像这类事情是不是也有一个界限的问题,
  第三,王老师在讲座当中提到权利和利益的问题,这确实对我们法理学在基本概念上是一个挑战,因为法理学过去讲到利益的时候,曾经对权利有一种界说,所谓权利就是法律上的利益,这是一种界说,当然不是全部的,也有从自由的角度来界定的。对于利益主要是由法官来确定的,这种东西在法理学上还没有相应的概念来解释它,这个问题确实是值得我们进行思考的。另外,侵权行为补救的是一种后果,而不是权利本身,权利本身仅仅是一种观念。在法理学上我们是从什么意义来理解这个问题呢,我们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相当一部分是行为,讲到行为的时候实际上讲的是一种后果,所赔偿也是对这种后果而言的。
  我简单讲的就是这些问题,我还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活动多和部门法之间进行交流,各个部门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问题,总会得出一个更好的建议,这样有利于促进学科之间的发展。谢谢大家!(掌声)
  孙国华老师:王利明教授给我们作了一个很好的讲演,而且我觉得,过去我们法理学净讲一些大的、空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也需要讨论,但是真正法学的问题、真正法律本身的理论我们过去确实是研究得不够。我觉得,从废除六法全书和制订解放军司法原则的指示当中,对这点很忽视,有点藐视一切旧法,其实旧法当中有很多带有公理性的那种东西,人类所积累的法律文化带有公理性的东西。当然各个地区对这个公理实现不一样,我们简单的进废除是很不好的。我们法理要想真正发展如果不和部门法相联系是不行的。
  但是我觉得你刚才提到的侵权之后违背的不是权利而是一种后果,是不是能够把这两者统一起来,既把它看作是违反权利,也把它看作是违反后果,因为违反了权利也会带来利益损害,我给权利下的定义就是,权利是能够带来利益的一种行为,别人侵犯我的权利我的利益就受到损失了,他损害我的利益了也就损害我的权利了,把内容和形式统一起来进行思考可以不可以?(掌声)
  冯玉军老师:非常感谢、也很荣幸大家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实际上我也是王老师的学生,做这个评议是不敢当,但是我听王老师系统、全面的对侵权法是什么这样一个主题的介绍,我也得到了不少的启发,接下来我有五点感受,然后就教与王老师和大家!
  第一点,这点实际上和刚才朱老师和孙老师说的一样,王老师在给侵权法定性的时候说到,侵权法是一个救济法,而不是权利法,这在理论界现在有两种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侵权侵犯的是那个权利;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侵权侵犯的是事后损害的那个后果。这是两种思路,如果说侵犯的是一个权利的话,这样一种立法的思路或者一种追究责任的思路是一种法定主义的思路,它是按照规范和逻辑的进路去追究责任的。而如果按照损害后果这样一个角度去立法和司法的思路,它是一种事实主义的进路,它围绕的是社会生活利益的损失。孙老师刚才提到,可以不可以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我感觉可能很困难,但结合起来可能是一种比较公允或者更多带有真理性的一种是思路。因为什么呢?如果我们只是片面的按照法定主义的进路去立法或者司法的话,那就出现一个问题,这样的立法必然是列举主义的,而被侵犯的那个“权”是列举不完的。因为社会生活纷繁多样,你无法列举所有的被侵权的现象,这样的话大量的空白就留出来了,因此法定主义有弊端。反之,如果我们走事实主义径路的话,似乎出现一件事情我就可以解决一件事情,永远不存在解决不了的问题,因为这总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又出现一个新的问题,那就出现权利泛滥问题。所以说,两个进路都有益处,又都各有弊端,如果二者之间进行结合是不是更好一些。
  第二点,王老师今天演讲的主题是侵权法是什么,但在法理学中经常会探讨权利是什么,侵权法侵的是权,权是关键,权利是什么呢?根据既往的研究,权利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它的内涵极其丰富,我们可以从多个侧面去剖析它。比如说,权利是人的一种意志的表达,如果我的意志不能够自由的表达,被别人支配了,我就不高兴了,我可能在这方面感觉受到损害了。其次,权利是一种内心的自由,是一种追求无限,从有限到无限,从必然到自由的这样一个追求,是一种应然的状态,如果这样的一个自由被损害了或者被妨害了,我可能也认为受到侵害了。第三,权利是一种资格,大家知道,权利是资格在法律上权利就是一种人格,在一种行为的能力,如果别人毁损了我的人格,毁损了我拥有的资格,我可能就认为你侵权了。第四,权利是一种权力,也就是right是一种power,这样的一种power它是一种强制力,是一种拘束力,如果我的强制力和拘束力被你限制了,我就认为我的权利被你妨害了,我可能也认为被侵权了。第五,权利是一种利益,这在王老师的演讲中也多次提到权利和利益的关系问题,利益被损害了可能认为被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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