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知识产权法的经济法属性

  四、知识产权法的经济法品质分析
  知识产权法应属公法,那么它应当属于哪一部门法?笔者认为应归于经济法,它不仅属于经济法,而且是典型的经济法。把它列于经济法不是因为它们都年轻,不成熟,都尚没有一个公认稳定的定义,好匹配,而是因为它们内在的性质、目的、作用、调整对象等基本相同、相似。
  我国党的十四大年以前,经济法学界形成有六种主要经济法理论。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到目前产生发展了五种有影响的经济法理论,即国家协调经济法论,国家干预经济法论,国家调节经济法论,经济管理经济法论,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法论。[20]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北方杨紫烜的“协调说”和南方李昌麒的“干预说”。笔者认为其实这五大学说并没有什么显著性的本质区别,协调、干预、调节等都是作为国家的代表——政府规制经济的手段,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只不过是政府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有时规制较紧,有时放松规制而已,都包含在政府规制经济的过程之中,用管理学“过程学派”的观点来看,这几大理论之定义实无多大本质上的差别,它们都是在社会经济表象中寻找经济法的本质内核的结果。可贵的是,“协调说”论者根据“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思想提出了“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的命题,[21] “干预说”论者在区别经济法同民法区别时指出,民法调整的是商品在消费流通领域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商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经济关系的命题。[22]这两大命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都从不同的角度触及了经济法的本质内核,但却仅止于此,没有“宜将剩勇追余寇”深入系统研究下去。但仅依这两大命题就能粗放地初步推断知识产权法应属于经济法。首先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就是利益平衡——分配利益,在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分配利益。其次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和保护私人利益,其目的在于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从而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可见知识产权法调整范畴实质是在生产领域。
  如果要对知识产权法的经济法禀性再作精确的论证,只要我们引入学者陈乃新的一套经济法新锐理论来阐释,就会发现知识产权法丝丝入扣经济法。陈乃新的理论并非“歪理邪说”,最近已相继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可见其中是有真知灼见的。陈乃新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增量利益的法,“传统的私法与公法就它们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容而言,本质上都是调整存量利益关系,缓和所有权冲突的法;而经济法(与社会法)就它(们)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而言,则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缓和剩余权冲突的法。”[23]简言之,经济法就是通过合理分配生产领域的剩余价值,促进社会经济总量增加,经济发展的法。传统民法商法的作用领域在于市场,而经济法的作用范围在于生产领域,因为商品价值产生于生产领域,而不是产生于流通领域。[24]陈乃新进而提出了“内物权”之说,即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内物权(人对其劳动力的所有权),在民法中,民法学者认为,所谓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以外,人力所得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物权指法律将特定之物归属于特定权利主体之法律地位。民法的物排斥了民事主体(自然人)内在的物,即不包括劳动力这种物。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则早已在法律上创设了人对其内在物(劳动力)的权利,劳动力是一种本人所有的、能产生剩余价值的商品。[25]陈乃新深入到社会化大生产的源头发现并揭示出经济法这几大理论是切中肯綮而深刻的。简述了陈乃新的经济法“分配剩余权”、“增量利益”和“内物权”之说,我们再回到知识产权法,就会发现二者内再本质竟何其相似乃尔。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观所谓的“给天才的创造力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它调整的就是人的劳动力,富有创造性的劳动力(抽象为复杂劳动),就是一种高级的“内物权”对象,“添加利益的柴薪”就是分配剩余权,给这种复杂劳动创造的巨大剩余价值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进行衡平分配。通过这种分配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增加社会财富、利益总量,可见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增量利益的法,这些基本的方面都符合陈乃新的经济法理论标准,而且简直就是标准的经济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