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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经济法属性

知识产权法的经济法属性


朱与墨;刘欣欣


【摘要】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存在着显见的区别,知识产权法其实是一种以公权保护私权的公法。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法属于典型的经济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法不属知识产权法,而属于市场规制法,并应一起划入商法。
【关键词】公权;私权;知识产权法;经济法
【全文】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起草引发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之关系的学术大讨论。知识产权法究竟是否纳于民法典让参与立法的学者专家们左右为难,愁肠百结。目前,《民法典》立法程序暂以冻结,立法矛头转向《物权法》,这恐怕与知识产权法是否“入典”,意见极不统一不无关联。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私权,这一认识在我国已趋于统一。但知识产权相对于传统的物权,其权利的产生、取得、流转和消亡都大相径庭,知识产权法对于传统的民商法存在着很大的叛逆与背离。在有的知识产权法的专门法中,公法性规范超过了私法性规范,占据了立法的主体地位,[1]甚至其基本理念也与传统民商法不甚吻合。这能不让人担心将知识产权法纳于民法典会破坏民法基本制度、理念的完整性和纯洁性吗?另外,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法,源远流长的丰富与发展,理论早就已经非常成熟与稳定;而知识产权法溯其源才二百多年的历史,由于其与当代国家政治、经济、贸易关系密切,新兴技术成为其发展的基础,随着人类社会科学进步加快,技术创新成几何级迸发,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继续扩大。这使知识产权法仍处于发育期,对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研究目前还相当匮乏,知识产权法还远没有以一门理论相对统一、成熟,体系相对完整,范围相对稳定的身份出现。把这么一门尚未成型,充满变数的法纳入民法典,有人担心民法典将难有安宁之日。《民法典》作为一部对社会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大法,频频修改,立法成本太大,并有损于基本大法的稳定性和尊严性。
  所以王利明、郑成思等专家学者对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都心存疑虑。[2]检索各家之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是一种特别民事法,概括、抽象出知识产权法的一些本质性的原则理念写入民法典,而知识产权法单行立法于《民法典》之外的观点占多数。那么,知识产权法特殊性体现在哪呢?
  二、知识产权法与传统民商法旨趣之异
  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后起之秀,它是基于知识(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与民商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原因在于两种法律完全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且两者的不同客体产生的利益不同,其能承载的利益实现行为方式也不同。[3] 两种法律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 两种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立法的目的在于充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而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不仅关系其权利人利益,而且还直接攸关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寻求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一直为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的重要使命、基本精神之一。在法律规范上,它包含了大量的行政方面的公法性规范,与民商法的私法自治理念不同。更进一步地说,知识产权法并不是简单地以保护和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为目标的,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只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桥梁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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