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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

  崇尚自治,创新管理制度。公司是合同的产物,公司法条款的绝大部分应该可以加以选择,排除使用。而我国原《公司法》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不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新《公司法》的修改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弱化了法律的强制性,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减少不当限制公司自由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更加尊重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的内部关系,这无疑给公司内部具有创新思想和创新意识的管理者、决策者“松了绑”,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他们便可以在公司这块土地上自由开拓,造就一批各具特色的公司。不仅如此,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有新的突破。公司法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的作用,还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懂事的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公司的高效运转,才能保证公司有更多的精力投入科研、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五、完善竞争法、金融法、税法、政府采购法、环境法、劳动法,形成有利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外部法律环境
  1.竞争法
  竞争有利于激励创新,有利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在我国,作为市场经济“经济宪章”的《反不断竞争法》,并没有发挥其宪章的作用。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诸如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限制竞争行为及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行政性公司。这类企业以行政权力参与经济活动,人为的制造垄断,破坏平等、自由的竞争机制,使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甚至无效。多数情况下,行政垄断的公司,基于行政权力的庇护,占据高利润、低风险的行业。企业的经营者们以稳坐钓鱼台的心态,不想也根本不屑于去创新、发展,其中还造成了官商勾结、行政腐败。正是垄断行为,导致市场主体创新意识欠缺、创新活力不足。
  打破行政垄断、打破政府的特殊保护,让所有企业都在一个平等的市场环境下公平的展开竞争,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为企业的自主创新发展提供市场竞争的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任重道远。目前竞争法律制度中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没有《反垄断法》,对于现实中的行政性垄断以及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也是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这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现时社会经济状况的需要,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度发展,市场上已经出现愈来愈多的垄断现象,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垄断的少量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而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一种列举式,未被列入其中的行为则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手段,很难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降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正当竞争的保障力度,不利于对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因此,可以设定一个对不正当竞争进行认定的“一般条款”,将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纳入打击范围,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兜底规制,加强对正当竞争、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2.金融法
  中国的经济从“学习生产型”转向“自主创新型”,金融的支持必不可少。没有金融的支持,再好的技术也只能是无米之炊。在1991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中就对银行承担的责任作明确的规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于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就要求金融机构改善中小企业的金融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该法还规定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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