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举证责任问题
加拿大飞机案(第21条第5款——巴西)专家组并未明确表明由加拿大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措施具备了例示清单(K)款二项例外条款的资格。然而,专家组把加拿大根据(K)款二项提出的请求认为是“对巴西主张的抗辩”。
3.结语
《SCM协定》在出口补贴方面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出口信贷即所谓半官方贷款则首当其冲。但是正如上述案件所揭示的,(K)款二项为OECD参加方也就是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创造了例外。因而,第21条第5款专家组谨慎地指出:(K)款二项创设了对WTO禁止性义务非常独特的豁免,豁免的范围是由WTO成员的“亚集团”(sub-group)即所有的OECD成员视为合适时即界定和改变的。由此所引发的问题是,WTO协定和并入的或提及的WTO协定之外的条约尤其是多边条约的关系。与GATT的法律体系相比,WTO协定在其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上无疑有所澄清。但是,两者的冲突仍难以避免。在大多数情况下,WTO的争端解决报告会作出避免WTO规定和其他条约相互冲突的解释。如果在以避免冲突的方式解释之后,两者之间仍然存在冲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提供了某些关于何种条约应当优先的指南。DSB在审查WTO协定是否遭到违反时有权解释WTO协定,但是否具有承认一项WTO规定已经被WTO协定之外的条约的规定所替代的能力?如果在审查过程中这样承认,那么DSB根据DSU第3条和第19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调查结果和建议不得增加或减损各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将作出何种调查结论、裁定或建议?在加拿大飞机案中,加拿大也提出援引或在实际上遵守OECD安排的非参加方,应当符合OECD协定的程序要求,对此专家组予以驳斥,在2002年的“加拿大支线飞机”案中也作了类似的结论。基于大多数WTO成员不是OECD成员的事实,(K)款二项不应解释为在事实上给予这些OECD成员在《SCM协定》中更优惠的待遇。只适用OECD成员的资助条件显然不能普遍地适用所有WTO成员,否则将造成WTO成员不能接受的情形,即WTO成员是否符合WTO规则要由非WTO成员的行为来确定;这也会成为对GATT/WTO历来实践的完全地和不正当地偏离,迄今还没有任何成员是否与GATT/WTO规则相符要由非成员来界定的情况。
【参考文献】刘力.反补贴规则与“巴西诉加拿大民用飞机补贴案”[N]. 人民日报, 2001-11-12(5).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70_e.htm.
Appellate Body Report on Brazil - Aircraft (Article 21.5 - Canada), paras. 80-81, 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analytic_index_e/subsidies_05_e.htm#ann_1B6aii, visited on July, 1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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