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对“后续承诺”的解释
考虑到在实践中符合(k)款而不构成禁止性出口补贴的资格完全根据OECD安排来详细说明(至少目前是这样的),加拿大飞机案(第21条第5款——巴西)专家组认为:“我们注意到参考(k)款二项中的‘后续承诺’。首先,很明显,从OECD安排目前仍是涉及(k)款二项的唯一承诺这一程度上来说,如果将来‘后续承诺’生效了,符合该承诺的利率条款的出口信贷做法也将符合该项的条件。因此,我们对OECD安排目前形式的详细分析报告并没有打算排除该可能性。第二,为分析OECD安排的目的,我们假设包含在OECD安排的附件一至附件三中的,运输、核动力工厂和民航的出口信贷的部门谅解构成OECD安排本身的一个完整的部分。即使在严格意义上说也可能不是这种情况(对此问题我们并没有作出决定),在我们看来,由于OECD安排最初在1979年生效时未包括这些附件,这些部门谅解极少可能构成(k)款二项意义上的‘后续承诺’。……这些部门谅解是后来磋商达成和实施的,并作为协定的参考条款。因此,如果它们不是OECD安排的正式部分,毫无疑问,这些部门谅解极少可能构成后续承诺,而使与该谅解中的利率条款相符的出口信贷做法符合(k)款二项。”
2.3对“出口信贷做法”的解释
在加拿大按(k)款二项提出的抗辩的背景下,加拿大飞机案专家组(第21条第5款——巴西)认为“出口信贷做法”一词在通常意义上应该被当作含义相对广泛的术语。其报告未被上诉的专家组继续陈述:“该术语本身暗示在某些方面与出口信贷有关的任何做法(如出口资助)。这当然包括出口信贷本身,但也可能包括其他种类的做法。在这方面,(k)款一项提供了有用的上下文。特别地,我们注意到,与二项提及出口信贷做法相比,一项只提及出口信贷及信贷。这支持了(K)款二项包含了较出口信贷更为广泛的做法的结论。”
随着对OECD安排各条款的分析,加拿大飞机案(第21条第5款——巴西)专家组得出结论,在争议发生时,按(k)款二项只有某些形式的出口信贷做法才符合(k)款二项的例外规定。特别地,专家组认为包含浮动利率或支持短期出口信贷的做法都是不符合该项例外的:“只有出口信贷做法是以直接信贷/资助、重新募集资金或两年或两年以上返还期的固定利率资助为形式时,(k)款二项中的例外规定在目前才是潜在可获得的。换言之,任何涉及浮动利率、官方支持的短期信贷或以贷款或保证为形式的做法,因为它们不隶属于OECD安排的利率条款,尤其是商业参考利率和部门谅解中的部门最低利率,都不符合(k)款二项中的例外规定。由于OECD安排中的利率条款都属于固定利率条款,几乎不可能断定它们符合OECD安排的相关利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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