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两个案件中,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对WTO《SCM协定》附件一(K)款的解释与适用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澄清与发展。因此我们在下文中将结合这两个典型案例对该款规定做详细阐述。
2.《SCM协定》附件一(K)款二项的解释与适用
《SCM协定》附件一是关于出口补贴的例示清单,具体列举了12项禁止性出口补贴。其中(K)款为:
“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和/或根据政府授权活动的特殊机构)给予的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它们使用该项资金所实际应付的利率(或如果它们为获得相同偿还期和其他信贷条件且与出口信贷货币相同的资金而从国际资本市场借入时所应付的利率);或政府支付出口商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获得信贷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这些费用保证在出口信贷方面能获得实质性的优势。
但是,如一成员属一官方出口信贷的国际承诺的参加方,且截至1979年1月1日至少有12个本协定创始成员属该国际承诺(或创始成员所通过的后续承诺)的参加方,或如果在实践中一成员实施相关承诺的利率条款,则符合这些条款的出口信贷做法不得视为本协定所禁止的出口补贴。”
限于篇幅,本文只探讨(K)款二项的解释与适用问题。
2.1对“官方出口信贷的国际承诺”的解释
在加拿大飞机案(第21条第5款——巴西)中,加拿大宣称:作为根据上诉机构对加拿大飞机案的报告对其补贴计划进行修改的一部分,它已为“加拿大帐户”资金提供了一个新的政策指南,依据该指南,“任何不遵守OECD安排的资助将不被当作国家利息”。加拿大主张:遵守OECD安排意味着按照(k)款二项此类资助不能被当作禁止性出口补贴。
OECD安排不仅要求参加方通知其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与OECD安排不符的出口信贷做法,而且规定其他参加方可以要求协商并且有权提供对等或相当于对等的出口信贷做法。据认为,这种对等体制在维护OECD安排的效力和保护参加方的经济利益中起到重要作用。(K)款二项虽然以“默示”的方式并入了OECD安排的利率条款,但是并没有(似乎也不可能)详细规定适用该安排的条件和范围。在“加拿大有关支线飞机的出口信贷和贷款担保”案(2001-2002)中,第21条第5款专家组指出:二项规定在禁止性出口补贴的总体上下文中,对二项的扩大解释也就是扩大了对《SCM协定》这一义务的豁免,那么在出口信贷方面将不会有任何真正的纪律可言。
虽然其报告未被提出上诉的专家组最终反对加拿大的主张,但它同意OECD安排是在(K)款意义上的“官方出口信贷的国际承诺”:在(k)款二项的意思表达中,OECD安排是一“官方出口信贷的国际承诺”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另外,在实践中,OECD安排也是目前符合该描述的唯一国际承诺。因此,至少可以在目前将(k)款二项的实质含义理解为“符合OECD安排中的利率规定的出口信贷实践不应被视为《SCM协定》所禁止的出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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