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附件一(K)款二项的解释与适用——以加拿大飞机补贴案为依据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nnex I (K) of SCM Agreement:On the Basis of Canada Aircraft Dispute
欧福永;高萍
【摘要】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附件一(K)款二项是一个较为复杂和重要的条款,涉及的内容较多,如“官方出口信贷的国际承诺”、“后续承诺”、“出口信贷做法”、“符合”等措辞的解释与适用问题。在巴西诉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中,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对于澄清上述问题起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加拿大飞机补贴案;反补贴协定;附件一(K)款二项;解释与适用
【全文】
1.巴西诉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WT/DS70,简称“加拿大飞机案”)
1997年3月10日,巴西认为加拿大政府向民用飞机工业提供补贴,违反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第3条,损害了巴西的正当利益,要求与加拿大磋商。欧共体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按照巴西的观点,加拿大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系列计划向国内民用飞机工业提供补贴。其中的两项补贴是:(1)“加拿大账户”,即加拿大政府把由于规模或风险原因不能得到“出口发展公司”资助的出口,转为由自己经营管理,并记在外交和国际贸易部的账户上;(2)“加拿大技术合伙计划”,该计划旨在向高技术出口项目提供投资。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1998年7月23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经过调查,专家小组支持了巴西的部分请求,确认“加拿大账户”和“加拿大技术合伙计划”对国内飞机工业的资助构成了违反《SCM协定》的出口补贴,建议DSB要求加拿大按照《SCM协定》纠正其做法。1999年5月3日,加拿大向DSB提出上诉并提交了上诉材料。上诉机构于1999年8月2日作出报告,维持专家组的结论。1999年8月20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
1999年11月19日,加拿大宣布它已经在90天内履行了专家组报告。11月23日,巴西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成立专家组,确认加拿大并没有履行专家组报告。1999年12月9日,DSB决定由原专家组对这一问题作出结论。澳大利亚、欧共体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2000年5月9日,专家组(第21条第5款)确认,加拿大在90天内履行了专家组报告中关于取消“加拿大技术合伙计划”的建议,但没有履行报告关于取消“加拿大账户”的建议,因为其措施不能保证“加拿大账户”不成为被禁止的补贴。
2000年5月22日,巴西对专家组提出的某些法律或法律解释问题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查明,巴西未能证明修订后的“加拿大技术合伙计划”与《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不符,因此未能证明加拿大没有执行DSB的建议。8月4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经上诉机构修改的专家组报告。加拿大表示它将执行DSB对“加拿大账户”作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