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赋予的著作权并不都是为了给著作权人带来和实现经济利益。这是因为,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中也存在非经济上的利益。特别是,
著作权法通过赋予著作权人以精神权利,可以保障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人格利益和其他非经济上的精神利益。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来阻止他人传播自己的作品而获得非经济上的利益,如通过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禁止他人在撰写传记体作品时泄露自己的隐私。〔13〕不过,虽然精神权利对作者来说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作者从著作权作品中获得经济上的回报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
(五)经济激励结构的特殊情况之二:对投资而非创造的激励模式
长期以来,文学和艺术创作主要是以个人参与的方式进行的。现代社会单个创作模式逐渐地向由雇主或委托人提供报酬的多个作者进行集体创作的模式转变,从个性创作向投资创作转变。在创作层面上,真正作者的利益蛋糕面临着被投资商分享的危险。在传统的
著作权法中,独自创作的自然人作者是
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主要对象。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软件作品、数据库等,需要较大的投资,并且还有市场失败的风险。对投资商的保护就成为
著作权法一项越来越重要的责任。〔14〕(P55)与专利制度的激励功能有点类似,对投资的激励,在
著作权法的激励结构中就相应地取得一席之地。即
著作权法除了对创作的激励效用外,还增加了对投资激励的功能。另外,在现代社会,智力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越来越少地由作者承担。
著作权法所赋予的权利通常被转让或者被许可,并且最常见的是出版者、中间商等承担作品的销售市场的风险。通常,承担利用作品的这种风险的往往是作者的著作权受让人或其专有被许可人。双方当事人都需要一些激励才能使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顺利实现:作者需要一些激励以使其获得一些有价值的、可以被保护的、能够出让给出版者的财产,出版者则需要获得一些投资保障,而不至于被第三方抢去。从作品传播的角度看,在
著作权法中对出版者传播作品的激励体现为对出版者权益的保障。各国著作权法为出版者设立的专有出版权就是重要体现。
(六)
著作权法经济激励结构之结论
著作权法创造了作者创作作品的激励。
著作权法激励机制的范围是通过制定法确定的专有权的范围和相应的确保公众适当接近著作权作品所限定的。
著作权法在为创作者提供保护的同时,更主要的是服务于社会利益。
著作权法特有的利益分配机制在为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行充分保障的同时也确实提供了清晰的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为了创造新的作品以及为了从作品中获得知识和信息而对现有作品使用的保障机制。
著作权法的利益分配机制也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立法者试图在作者和出版者、公众等作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就是划分著作权的专有领域与公共领域的一个“极端的”边界。
根据
著作权法的激励理论原理,为创作作品提供激励是作为对同一作品传播限制的对价,而这与财产权分析方法运用到
著作权法中所得出的结论不一样,因为财产权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是把为创作作品提供激励作为对其他作品传播限制的对价。激励理论不是不主张传播作品的重要性,而是在考虑激励创作和激励传播方面前者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并且,虽然激励创作需要以限制作品的随意传播和使用为代价,激励机制本身包含了促进传播的因素,就正如知识产权法是在适当限制竞争的基础促进有效竞争的一样。例如,对作者作品中的思想(包括独创的思想)的著作权性的否认,就包含了保障其他人对该思想接近而不大关心赋予思想以著作权是否会阻碍其他人从作者的创作中受益的意旨,而这是有利于思想和信息的广泛传播的。还如,就再创作而言,在考察演绎作品著作权问题时,需要关注的是这种著作权的授予是否会限制对原创作品的接近,而不是授予著作权是否不适当地对再创作本身的限制。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著作权保护在给著作权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带来社会成本。但是,只要有限时间垄断的成本不超过鼓励智力作品的创造和传播的公共利益,那么著作权保护就是合理的。换言之,著作权保护的成本小于著作权作品的创作所带来的利益,是著作权保护合理性的经济学上的正当理由。著作权保护显然既具有利益,也具有成本。在很多的情况下,著作权某一特定制度的评估如保护期限的合理性,需要借助于成本和利益的仔细衡量。著作权保护的成本除了管理成本、司法保护成本以外,著作权保护对作品自由接近和传播的限制产生的接近的社会成本也是重要内容。从原则上看,作品的成本最终是由作品读者、听众、计算机软件用户等消费者来承担的。有人还认为,如果使用费用是根据作品的被使用来确定的话,这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包含作品的特定产品的成本。著作权保护的利益也具有多样性,它首先包括著作权人因著作权保护获得的利益,但根据作品的优劣确定著作权人能够实现的利益显然不具备可操作性。著作权人作品的产生和传播而带来的思想、信息、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利用则是更重要的利益,是一种在一般公众利益基础之上产生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