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像艺术家、作家、作曲家等作者,他们不能单靠被称赞而生活。如果其作品不能免受盗版之害,其创作热情就会受到损害。在缺乏保护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文化表达就会受到窒息。在垄断权层面上,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是绝对的。例如,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让他人复制或者不复制自己的作品,而不考虑复制者的动机。在激励理论层面上,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是基于作品效用,特别是作品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利益。
著作权法肩负了公共政策目标,如促进知识和学习,而对学习与知识的促进与著作权保护为著作权人带来利益并不矛盾。
一般认为,
著作权法的一个目标是授予对特定作者的保护以鼓励所有作者创作和传播他们的作品。因此,一般的公众将能够接近这些信息。〔3〕没有著作权保护,新作品的作者将会受到不需要承担创造成本的盗版者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不会愿意将其作品投入市场,作者将不会创造受法律保护时那样多的作品;没有著作权保护制度下的对出版者专有出著作权的保护,出版者将不会出版受保护时那样多的作品;并且没有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他们甚至会倾向于不将自己的思想公开。
二、经济学视野中对激励理论的认识
(一)
著作权法的经济激励结构
每个人都试图从与经济有关的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这是符合“经济理性人”假定的。从激励理论层面看,当代
著作权法作为鼓励创造性作品创作与传播的思想,已转化为作者从作品使用中能否得到盈余价值的激励。
著作权法中的激励论,也可以从类似于专利权的经济理性上作出解释,并进一步通过适用法律经济学理论得到理解。
著作权法是通过鼓励作者创作和传播作品用以实现促进知识和学习的目标的。在
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中,用市场的经济回报来激励对新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机制是非常重要的特点。在这种机制中,
著作权法允许并鼓励作者对其作品的商业化,而作者从作品商业化中获得潜在或现实的利润则是刺激作者创作作品经济上的重要动因。易言之,为作者创制适当的、足够的经济上的激励,是
著作权法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法的良好实施则意味着作者在从这种激励结构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刺激了创作,而公众则从
著作权法保障的接近权中获益。当然,作者也不总是需要利用
著作权法赋予的经济方面优势,而“
著作权法授予的专有权也不是建立在作者作品的商业化基础之上”。〔4〕(P207, 228-229)
著作权法是建立在鼓励作者创作和传播新作品的经济激励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当一个作者进行了
著作权法所确认的行为时,对这些行为的认可体现了
著作权法的激励目标。
著作权法中激励作者创作的价值目标则与商业化和相关的市场回报问题密切相关。从
著作权法的经济学方面看,可以将作者视为
著作权法中经济利益的搜寻者。当作者从事了
著作权法保障的对作品的市场控制行为并试图获取经济上的利益时,他就无形中将自己置于著作权制度的激励结构中。著作权人实现
著作权法为其提供的利益主要来源于从专有的权利和商业化中受益。在激励的结构模型中,著作权人从作品商业化中潜在地获得收入的机会是刺激作者创作出新作品的经济上的重要动因。当然,创作只是成为作者和产生著作权的前提条件,
著作权法还关注著作权人获得经济上的回报,如一系列著作权财产权的赋予就是保障著作权人获得经济利益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