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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

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


冯晓青


【摘要】激励理论是认识著作权法精神的一个重要哲学层面。激励理论可以从经济学层面加以理解。著作权法使用市场的经济酬报来激励新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即著作权法通过赋予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被创作出来的作品的专有权,为作者提供市场经济上的回报,这将激励他们创作新的作品。激励理论也可以从社会福利理论和后现代主义的视野认识。
【关键词】著作权法;激励理论;社会福利理论;后现代主义;经济学分析
【全文】
  一、引 言
  关于著作权法的哲学基础,建立在工具主义或者说公共福利基础之上的激励论是一个重要理论。具体地说,为作者创作作品和传播者传播作品提供激励,是著作权法的重要激励机制。激励论的基本观点是,如果不对作品提供足够的保护,创作者就不会有足够的动力从事作品的创作。从效用的角度看,作品在缺乏著作权保护时,理想的生产和分配将不存在。在功利方面考虑,在确保为创作原创性作品提供足够的激励层面上,著作权利益确保了作者投资的及时的和有效的回报。该理论将著作权法定位于实现社会政策的重要手段。它认为与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作品相比,对作者的酬报是作为第二位的。美国《宪法》的著作权和专
  利权条款实际上是包含了工具主义内涵——作者专有权的赋予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实现了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进步的最终目的。而且,工具主义理论特别是在权利限制上对著作权法方面纯粹的自然权利思想表示了担忧,如认为模糊地主张作者的自然权利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以减少公共利益为代价而偏向于为作者提供更大的金钱上的回报。
  著作权法在发展中,对其正当性的认识也一直在发展中。总体说来,著作权法产生的正当性可以归结为精神需要、经济需要和社会需要三方面的原因。著作权的产生是这三方面需要的结果。这三种需要的满足,都是以激励智力创作者创作作品为前提和基础的。激励论为将财产权适用到著作权这一创造性表达领域提供了正当性。而且,多大程度的“激励”是合适的这一问题已成为著作权政策与学理的核心之一。著作权法中的激励论,可以认为是通过赋予智力创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专有权利,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作品。换言之,为了鼓励作者创作和传播原创性的表达,著作权法授予作者在作品中的一束权利。
  激励论试图阐述著作权法传统的激励原理。早期的《安娜女王法》的序言部分即体现了著作权法的激励思想。该法在序言中指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的同意擅自印刷、翻印或者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问、有知识的人编辑或者出版有益的作品。在此后,人们对著作权法的一种直觉是:作者和出版者将不会将他们的作品推向公众,除非他们能够阻止其他的人制作复制品,至少是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做到。1842年的英国《著作权法》即这样认为,制定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和对最终受益于世界的文学作品的创作提供更大鼓励是有利的。这就是说,它是要鼓励作者和出版者的生产。易言之,著作权法是作为一种激励作者和出版者创作和传播作品的财产权制度而存在的。两大法系国家都在相当的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点。这一经济理论中的直觉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的有关图书著作权的观点。 〔1〕(P754)美国1995年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报告也强调了著作权法的激励理论。报告指出:面对数字技术的进步,立法者应当分析著作权法以确保继续维持在对作品的接近和对作者创作的经济激励之间的平衡。〔2〕(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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