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商标注册“傍大款”:“中央一套”现象透视
Taking Car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using well-known brand: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henomena of “CCTV-1”
刘友华
【摘要】“中央一套”被申请为避孕套商标,与“中央台”、“春晚”与“艺术人生”被注册一样,成为极具中国特色的商标注册的“中央一套”现象。这种有“创意”的傍“大款”背后凸显了商标注册的无序与商标伦理的失范。本质上,商标价值来源于诚信经营行为而非符号本身。傍“大款”是典型的投机行为而非理性投资;公众亦应自觉抵制此种恶俗商标,以重塑商标伦理与商业秩序。
【关键词】商标注册;中央一套;透视
【全文】
据报道,最早进入我们电视生活的“中央一套”被“别出心裁”地注册为性用品商标,此举注册人非央视,而是福建长乐市金峰镇一名叫李振勇的自然人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注册申请,涉及的商品包括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等10种。此新闻在网络上乍一出现,立刻便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就在人们唏嘘不已之际,“艺术人生”、“中央抬”、“中央二套”等字眼也相继被利用,而此前“二人转”、“春晚”等亦曾被申请用作避孕套商标。
中央电视台及其热门栏目似乎成了“大款”,成为性用品争相相傍的目标,笔者暂且称之为“中央一套”现象。注册者的“创意”与“想象力”令人佩服,但值得思考的可能不仅仅是注册行为合法与否,或能否注册成功;更需深层审视的是商标注册的无序与商标伦理的沦丧!
一、“中央一套”注册避孕套商标:“大款”能否随意傍?
依
商标法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拥有商标所有权。而
商标法修改前,仅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才能申请商标。这使得近年来商标申请量几乎成倍增长,并产生越来越多的“职业抢标人”。
自然人可申请商标,但申请商标注册是有相应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所有文字、图形等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注册。《
商标法》第
九条、第
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说,将“中央一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涉嫌对中央电视台的“在先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