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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处去?”

  因此,读者们在此书中所见证的,首先并不是邓正来对诸位当代中国主流法学家之论述的具体的批评,而正是这样一个激进的决裂。我想邓正来本人深深知道:惟有这样的自杀性的拒绝,才使得真正越出既有意识形态坐标的激进“图景”之开创,成为了可能。
  否定性与重新创造
  在当下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中,我注意到,该著的一个重要的话语特点,被评论者们完全忽视。那就是:作者对“中国法学”的检讨,本身是在一个更大的跨学科视野下进行的;或者毋宁说,“中国法学”对于作者而言,实则不啻于是一个“case study”。这一话语特点的重要性便在于,正是这一跨学科的批判性视野,使邓正来得以步出“中国法学界”的共同体,并对其作出这样一个全盘性的检查。
  在这里,我想把邓正来的这一越界性的批判实践,再予以进一步地激进化:从跨学科(trans-disciplinary)的思想实践,进而成为无学科(non-disciplinary)的思想实践;也就是说,不是超越学科界限地运思,而是“in the first place”便不存在学科界限地运思。对于学科区划这一套长久以来深深宰制思想-学术研究(在中国即已近百年)的意识形态框束,一种自我反思性的思想实践,首先便是对这个区划的越界性实践——或者更精准地说,“无界性实践”。[3]
  在《“狼口”中的快乐,或“中国的主体性”》这篇论文中,我曾批判性地分析了邓正来的“中国的主体性”论题,指出“邓正来所提出的这个极具开创性的批判方案,始于质问‘什么是中国’,而却终于再度受缚于‘中国’的符号性框束”。[4]我在这里要补充的是,对于“中国”这一意识形态框束的越出,也恰恰正是越界性(无界性)的批判实践之内在要求。
  现在,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问,在对自身进行了一系列自反性的越界性批判之后,其真正的实质性核心便浮现了出来,那便是——“何处去?”
  对于我们今天所处身其中的这个依靠惯性以及各种意识形态操作来进行自我恒常化-总体化的“现实”,“何处去”之问,恰恰便是一个十足激进的批判性起点,是对当下“现实”本身的一个激进拒绝(与之相对,保守主义者们、国策智囊们的问题则是,如何保持“现实”之稳定和谐)。“何处去”之问所内含的结构性的激进前提便是:不是在既有的意识形态秩序(“现实”)内部“左右徘徊”,而是激进地越出它的符号性坐标本身,去开创一个全新的开始。
  相对于该著中所批判的中国主流法学家们所开出各种道路(如苏力的“本土资源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张文显的“权利本位论”、以及“法条主义论”等),邓正来的“何处去”(而非任何肯定性的“去A处”、“去B处”……)之问本身,正是以德里达(Jacques Derrida)所说的“不可抉择”(undecidable)的方式,指向了一个空白的位置:在这个空白的位置上,代之以现成地套用各种已有的意识形态大厦,批判性的实践者们必须面对重新创造(re-invention)的思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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