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提出制定物权法应该坚持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这个观点时,有一个基本的考虑,就是在我国,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内在和谐的,而不是相互矛盾的,不存在私有财产增加了公共财产就肯定减少的必然性。中国老百姓既然是国家的主人,那么他们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就应该具有法律保护的充分理由。我们尤其是不能承认公共权力可以任意侵害私有财产的正当性。过去前苏联法学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建立了公共权力侵害民众财产权利的正当性伦理基础,而公共权力不加限制的扩大,反而造成民众利益、尤其是民众的基本财产权受到大规模侵害的结果。比如我国很多地方的征地与拆迁,就是在编造的“公共利益”的大旗下,侵害民众的财产权利。我认为这是违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如果法律规定公共权力可以侵害民众基本权利,那这种法律就违背了
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或者主权在民的原则,这才是真正的违宪。
对现在我国存在的贫富差距的问题,我认为应该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角度予以解决。近年来,中国执政党在这一方面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城市中已经普遍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农村中的社会保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比如取消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措施。这些做法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我认为,目前
宪法和法律对于个人财产保护的力度是不够的,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也一直存在着向前苏联法学妥协甚至折中的倾向。比如,现在的物权法草案最后放弃了“一体承认、平等保护”这个原则,就是向旧法学、旧思想倒退的一个明显的例子。物权法草案仍然将所有权按照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而不采取国际上“一体承认”的普遍做法,保留了公共权力侵害民众基本财产权利的余地。这是违背了法学尤其是物权法学基本原理。还有人认为,把公共财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也规定进物权法,将进一步加剧国有资产流失,最终导致私有化,从而背弃了马克思主义,背离了社会主义道路。这些人的逻辑是,物权法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因此某些人利用自己的权势和地位通过不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反而因为物权的颁布不再受到国家追究,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因而进一步拉大。这种观点好像是说,物权法承认侵害国有资产、承认侵害他人资产的犯罪行为,这完全是对物权法的污蔑。对于侵害财产的犯罪,我国自有
刑法等很多法律予以制裁,物权法虽然重要,但是它不是无所不包的。无论如何,将公共权力盲目置之于民事权利之上,将公共财产权利置之于私有权利尤其是私有财产所有权之上,这都是违背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