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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采纳“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

  我国改革开放的这一事实,和国际经济发展的历史也是一样的。工业革命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革命,它之所以取得成功,英国在当初之所以从一个小小的岛国发展成为“日不落帝国”,也是因为个人所有权获得承认,从而激发起社会普遍的创造力的结果。我们现在很多人将这一段历史归结为英国掠夺他人或者他国的发展史,这并不完全符合历史的实情,如果只靠掠夺,如果没有自己的创造,社会财富绝对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增加。在我国温州等地,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极左政策的打压,当地群众生活十分贫困;而改革开放之后,这些地区现在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甚至是亚洲最富裕的地区,其原因也是所有权交给了民众,所以当地就发展起来了。这些事实,任何人都无法否认。
  一个社会的进步,要从尊重老百姓的财产开始。财产是他们自我发展和寻求幸福的基础。社会主义国家也是一样。亚当•斯密曾经说过,从来没有一个法律制度像所有权那样,能够激发起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只要法律能够正当地利用人类的愿望,国家和社会就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财富就能够得到积累和增加。不仅外国如此,中国也是如此。孟子早就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它的意思是说,如果老百姓有恒产,就会对当地社会有恒久稳定的心理,他们就会爱国家、爱社会,国家因此也才能稳定。我以前多次说过,希望这句话成为物权法的标志。我希望现在大家还能够来想一想这里的道理。老百姓富裕之后,国家才能富裕,公共资产才能增加。百姓的财产是源,国家的财产是流,这些简单的知识,不用我们多讲。但是,左得极端的人,完全保守前苏联法学的人,他就是看不到。
  当然,贫富不均的现象是损害社会正义的,因此法律上应该予以抑制或者尽量消除。从国际上来看,消除贫富差别的措施,主要是实行累进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累进税制度的目的是让富人多纳税,贫穷的人少纳税或者不纳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是要让贫穷的人得到良好的社会保障。但是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实行平均主义绝对不可能达到既要发展经济、又要社会公平的目的。因为,实行平均主义,就必须要借助于公共权力机关的强权来压抑社会的创造力,最后的结果是社会的创造力窒息了,掌握公共权力的强权反而无法受到限制,在他们获得社会的各种资源时,就会造成社会普遍贫困和极少数人富裕的必然结果。
  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益”这些问题,才是法律与法学研究要讨论的基本问题。近代法律研究历史曾经就这些问题进行过长期的讨论。现代法学的一个著名的成果,就是从保障民权的角度出发,抓住了民权最大的侵害来源于公共权力这个要害。确实,民众之间的权利侵害相比公共权力对于民权的侵害,不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说都要小得多。民间的权利侵害,总是侵害一个人,严重的,也只是侵害几个人;但是公共权力侵害民权时,总是侵害一群人,一个阶层社会,甚至是侵害国民的全体。因此现代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为了保护民权而限制公权,这就是有限公权学说,即将公共权力予以分割、并建立制衡机制。这一学说已经成为世界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当然,现代法学绝对没有放弃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问题,法律只能首先确定形式平等的原则(这其中渗透了废除等级身份制的革命精神),然后在形式平等的基础或者前提条件下,利用其他的法律方式达到实质的平等。比如,现代法律都建立累进税制度,穷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富人多纳税,而且越富裕的人越多纳税;另外,法律还建立针对穷人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他们享受富人无法享受的社会福利,这样,穷人和劳动者也会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法律发展史证明,这一种方法是达到社会实质平等、实质正义的唯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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