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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由于受罗马法的影响,一般承认国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但其作为民事主体不过是一个法人。

2004年10月全国人大《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确认一般物权主体为自然人和法人的同时,又在所有权制度上按所有制模式实行“三分法”。

王家福.对民法草案的几点意见[N].法律服务时报,2003-1-17(6).

如果我们不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探讨所有权的变革问题,谁也不能否定全国人大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代表性。然而,在物权制度的构建上,我们所要解决的是,谁能具体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并具体行使所有权的问题,即一个特定的权利主体对一个特定的权利对象即物全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问题,从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能够成为象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在物权法的构建内实现各项权能正常运行的物权。

即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只有一个主体即国家并且只有有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的学说。该学说为前苏联民法理论所创立,并为我国所接受,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法律原则。

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然而,我国物权法制定所面对的或者无可选择的事实,是在承认国家所有权的基础上实现对“国家所有权”的物权法构建,从而使其符合现代民法所有权制度或理论原则的一般要求。因此,放弃“国家所有权”的观点或构建方案,尽管有其理论上价值性,但不能或者起码短时间内还不能为我国的政治社会所接受。

但在国有土地出让或其他财产转让等国有财产处分行为或国有资产建设与维护行为中,如果评估不当或有其他不正常原因,也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巨额流失。这种情况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存在。

因此,建立与民事主体制度相一致的自然人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对国家所有权的物权法构建,从而使之符合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一般原则与原理,应是当权者和立法者具体考量的问题。

王家福.对民法草案的几点意见[N].法律服务时报,2003-1-17(6).

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因此,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集体所有权”保护,很难说有任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仅作为实在法规范无法实际操作实施,而且造成了立法上的混乱,从而降低了民事立法的质量与水平,表现出立法本身的不成熟性。对我国传统集体所有权的物权法构建应当寻求全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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