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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公平原则”写进我国刑法典

  1、有利于修正思想理论上的一些错误。受长期的阶级斗争理论中的不科学理论地影响,在我国,人们往往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忽略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对的。而这个问题,恰恰是客观存在的。存在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在指导立法司法的思想理论上出了一些问题。笔者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告诉笔者,在一些立法者、执法者及相当部分群众那里通常的认识是,我们就是要运用国家强力狠狠地打击各种犯罪。又因为罪行是犯罪分子实施的,故而理所当然就要狠狠打击那些犯罪分子。为了做到“狠狠打击”,对犯罪分子的既使是合法基本权利,都可以忽略不管了:因为他(她)们是犯罪分子!于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对被刑事讯问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未给予足够关注的问题发生;一些执法者在执(司)法中刑讯逼供人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监狱工作人员虐待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等丑闻频频传出,就不难理解了。如果确认“公平原则”,尤其是将“公平原则”写进我国刑法典,用法律公平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可以在思想理论上修正错误,让人们用一种全新的眼光去审视世界,去关注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合法基本权利,并公平地对待他(她)们。
  2、能促进刑事诉讼中曾频频出现的各种不文明欠科学问题早日真正解决。如果我国刑法典明白写有“公平原则”,规定公平地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在内的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可使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某些执法、司法等人员过去可能存有的如上述那些错误思想认识得到纠正;使其他一些过去虽无上述错误思想认识但却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在内的所有人的合法权利的人解放思想,勇敢地公平地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勇敢地公平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再加之刑法典制订严厉制裁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实施刑讯逼供、虐待而构成犯罪的人的法规的震慑作用,上述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那些违法问题以及其它一些的不文明不科学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3、有利于减少和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可实事求是地尽快纠正。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其实质特征是且只能是讲事实,重证据,依法规。刑事诉讼实践中,只要所有司法人员、司法机关真能依“公平原则”审案,就可以将冤假错案发生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要完全杜绝冤假错案发生,也不大可能,因为事物太复杂。事物的复杂性,决定了冤假错案发生的不可避免。冤假错案一旦发生,根据“公平原则”,对其予以纠正,势在必行。“解铃还须系铃人”。刑事诉讼中的冤假错案的造成者,不是别人,是国家。显然,国家有法定义务纠正那些冤假错案,有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制订科学法规,方便刑事申诉人申诉,并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4、是对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填空,从某种意义上说。如前所说,我国刑法典尚无“公平原则”的规定,体现“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远未穷尽,相反,不公平的一些具体规定倒是客观存在,尊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合法利益十分不够,与刑法典以外的其它法典有“公平原则”明确规定,体现“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之多、之全面的程度以及比较尊重、保护一般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相比,从应当在所有领域全面体现“公平原则”来立法的角度看,说我国立法在刑法立法领域还存有关于“公平原则”问题的空白也不太过。 笔者作为律师,多次参加刑事诉讼,接触到的相关人等极多,常常听到这些相关人等抱怨,说他(她)是被“公平原则”遗忘了的角落里的人,屡屡听到他们发出强烈要求我国立法机构尽快通过立法填补上述“空白”的呼声。笔者当然也随声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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