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公平原则”写进我国刑法典
柏家齐
【全文】
我国民法典中写有“公平原则”,但刑法典却没写有“公平原则”。笔者以为,这是不妥的,虽然刑法典中有许多体现“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如“以事实为根据”、要求绝大多数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责罚相一致”、“辩护”制度等。
本文所说“公平原则”,是指以社会总体利益为衡量标准,在维护社会总体利益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兼顾相关各方利益,适度对待和处理有关矛盾这样的一种行事规则。“公平原则”对被管理者、被执法者在维护自己基本权利时则是一种待遇和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国家来说,则是一种义务。在我国刑法典写进“公平原则”是必要的。
一、社会发展规律呼唤“公平原则”。
1、人权实现离不开“公平原则”。社会发展到今天,其文明程度仍然不高,这应是不争的事实。作为人应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在不同类别人的身上体现或曰实现,客观地说,是不一致的,这也不容质疑 。这, 反映出法律一是对“公平原则”规定尚未到位或曰规定不够,二是虽有有限的“公平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未被相关人等确实执行。没有“公平原则”的规定和执行,人群中的弱势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就无法可依而不能得到实现。何以如此?这是因为当今社会仍有强权者的贪欲作怪;国家行事考虑不周所致。可知,要在人类对所有人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在法典中有体现“公平原则”的足够规定,且在实践中确实遵照执行,是完全必要的。这里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说“公平原则”规范下的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实现问题,指的是与当期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这类问题。
2、社会追求天经地义的“公平原则”。有记载的人类历史告诉我们,几千年来,人类社会都在追求着“公平原则”。不论是古人,还是近代人、现代人,都认识到,地球上的不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方面的资源,都是上天赐给人类的。人类中的各份子,其不论肤色、种族、性别、信仰等,都是这些资源的共有权利人。基于此,地球上的人对占有、使用这些资源权利和地位显然就应是平等的。当人们发生各种社会关系遇到各种矛盾时,就应依“公平原则”处理这些矛盾。
3、“公平原则”能有力地推动社会前进。依“公平原则”对待人和处理人们间的各种矛盾,就能有效地保证人们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实现。如此,一般人就会有一种满足感,他们对社会就会认同,并对其产生善意。为了获得最大最好利益,他们会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勤奋工作,努力表现出创造和创新精神创造出物质的精神的财富。其结果,同样因社会的“公平原则”管理,他们从社会不能(也不应该)完全拿回他们的劳动果实,而将另一部分劳动成果向社会作了贡献。人人如此向社会作贡献,必然推动社会车轮向前滚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