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只有将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任务明确规定在我国刑法中,才能引起社会特别是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将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明确规定为我国刑法的任务,在政治上是明确宣告我们的工作以人为本,坚定地保护人权,告诫任何人,特别是相关机构,对此不得有半点糊涂;在思想上,有利于帮助人们,特别是相关机构相关人提高以人为本、坚定地保护人权的认识,克服相当多的一些人过去长期来存在的在刑事诉讼中只重视“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轻视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工作,忽略对人权保护的倾向;在理论上可指引刑事立法者思想更新,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使刑事立法,特别是有关本文议题方面的立法更趋科学、完善;在实践上,可使相关机构相关人,切实把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安排有检查。果如此,我国的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工作,就将有一个全新的面貌,而造福于社会,特别是造福于相关人群。
4、将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明确规定为我国刑法的任务,将有利于申诉人的刑事申诉。被刑事冤屈的个人、小单位,要进行刑事申诉,普遍存在能力弱的问题。开展刑事申诉,他们首先面临的就是可资利用的法律武器少,这是一难;二难是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三难是可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难收集;四难是支付不起开展这种工作的费用;五难是精力难以支撑现实客观存在的遥遥无期的刑事申诉过程;六难是真正能洗却冤屈难,等。因这,许多申诉人感叹:刑事申诉难,难于上青天!刑事申诉人碰到的这些困难,显然与未将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明确规定为我国刑法的任务有极其重大的关系。正如前文所分析到的,如果将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明确规定为我国刑法的任务,那么,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会更科学完善些,申诉人进行刑事申诉时可资利用的法律武器就会多得多;申诉进入诉讼程序将方便得多;证明被申诉的被刑事处罚人无罪、罪轻证据收集有条件地归责给国家公诉机关(既使目前走不到这一步,笔者相信,不久的将来,社会一定会走到这一步)而降低申诉人申诉成本;司法机关将有最大可能实事求是地及时地纠正刑事冤假错案;经济确有困难者,将能成为法律援助机关的援助对象;这几个关节上的问题顺利解决,顺理成章,申诉人面临的前述第四、五两难,将变得不太难。
5、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创新而使之更趋科学合理。我国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经历过夺取政权、巩固政权过程,今天正经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文明和谐社会的过程。我国刑法在这些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功不可没。
刑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是可以理解的。如在巩固政权阶段,其工作侧重点放在利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巩固人民政权,显然是必要的。但是,我国社会走到今天,已是建设小康、和谐文明社会的时候,如果仍然让
刑法的工作侧重点放在利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巩固人民政权上,无疑显得十分不够。我国现行
刑法仅把“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为
刑法的任务,清楚地显示出其巩固政权阶段工作侧重点的痕迹。我们今天,正为全面建设小康、文明和谐社会的而努力,其成功与否,与是否切实全面实现社会正义有极大关系。
刑法没有顾及到这些新情况,仍停留在原来的主要应对巩固政权可能面临问题层面上,说明它未与时俱进,已呈现出跟不上形势发展而显示出的不科学、不完善的落后一面。未将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明确规定为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这方面问题存在的一个证明。切实全面实现社会正义,是容不得刑事冤假错案出现和它一旦出现而不能及时得到纠正的问题存在的。而这方面的问题又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且是在相当大的范围长期来一直存在着的。这个问题所伤害到的一大群人中,显然是没有社会正义可言的。我们的社会对自己成员中的一部分人不能实现社会正义,就不能说我们为建设小康、文明和谐社会取得了很大成绩。且因这,还将会极大地阻碍我们建设小康、文明和谐社会的努力。可知,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刑事立法必须与时俱进,在理论和指导思想上创新,并针对类似上述问题而予以改进。这里,首当其冲的,就是要一改过去未明确将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规定为我国刑法的任务的作法,而明确将其规定为我国刑法的任务,以防止和减少刑事冤假错案的出现,并对一旦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以及时纠正, 为刑事冤假错案的受冤屈人重新创造均等生存和发展机会,而利于实现这一领域的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