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明确规定为我国刑法的任务,是必要的:
1、有矛就要有盾。刑事冤假错案的出现是难免的,为防止和减少它的出现,以及它一旦出现就要及时纠正它,故而要将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任务明确规定在我国刑法中。(1)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决定了刑事冤假错案出现的难免性。现实社会生活的事实告诉我们,有些刑事冤假错案的出现,完全是人为造成的。主要情况是:有的报案人,出于借刀杀人的目的而诬告陷害他人;有的证人出于私心而不能如实作证;有的办案人则出于私心枉法办案。(2)一些不能排除的主观以外因素的存在,也决定了刑事冤假错案出现的难免性。这主要有:现有的科技手段,尚不足以保证还复杂案件的本来面目;案件的错综复杂性,使人不能百分之百地认清它的庐山真面貌;人的认识事务的能力,总是有限的,办案人也不能例外,等。(3)已有的事实证明,刑事冤假错案的出现,古往今来,国内国外,概莫能外。可知,刑事冤假错案的出现,并非某一国某一时的专利。它的出现,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度,都有其合理的存在理由。换句话说,不管你出于如何美好的目的,想叫刑事冤假错案不出现,但你总是办不到的。
2、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这一
刑法任务的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使无辜的人不被一时一刻地冤屈,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目标一致。故,也应明确将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规定为
刑法的任务。一个刑事冤假错案,一般来说,伤害的不是一个人。受刑事冤假错案伤害的人,绝大多数都有家人、亲朋好友,在他这个圈子里的人少说也有百十来人。这些人精神上受到损害,工作上生产上受到严重影响,乃至不能安居乐业。一个刑事冤假错案就伤害到这么多人,那么十个百个千个刑事冤假错案,伤害的人将有多少?这么多人对蒙冤受屈是绝不会善罢甘休的(完全可以理解),他们会拿起法律武器,上诉、申诉、上访。这,将为社会平添许多本不应有的发展成本(这些社会发展成本的增加,责任不在刑事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其家人、亲朋好友);同时,也天降横祸般地增加了蒙冤受屈人及其家人、亲朋好友的生存成本(这些成本是社会为他们所增加);更有甚者,一旦现有的法律武器仍不能帮助他们洗却冤屈(如现实客观存在的刑事申诉难就是这种情况的表现),他们中一些人转而选择非法律的武器,如到处鸣冤叫屈,到党、政机关闹事,到公共场所静坐、游行示威,甚至行凶报复、自杀等。结果,刑事冤假错案的出现,不仅伤害了蒙冤受屈人及周围相关的一大群人,且最终还要伤害整个社会。由这可知,刑事冤假错案的出现是大事,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工作也绝对不是小事。这告诉我们,将防止和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任务明确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其必要性,是不容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