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看我国地质遗迹保护

  我国现在及未来的十年正处于政府制度转型时期,由“大政府、小社会”到“小政府、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也必须与这一现实要求相适应,主要在宏观上运用环境伦理观,在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发展政策中重视资源供应以及成本和利益分配的变化,追求长远效益,且不能将效益简单理解为经济效益,而应是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政府的行政需要公务人员来完成,因此政府还应该重视各级领导干部可持续发展意识的转变与提高以及他们对地质遗迹重要性的认识,将是否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下促进经济增长,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评定标准之一,只有这样才能把地质遗迹的可持续发展观落到实处。 
  (2)、地方政府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指导下进行地质遗迹保护
  地质遗迹作为非地区性资源,真正受益的并不仅限于地质遗迹所在地,而地方政府行为带有很大地方主义色彩,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地质遗迹保护体系,并在此体系中确立各级政府的行政职责,以加强地方政府对地质遗迹的管理。而此时地方政府决策者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观,无疑决定着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的走向。只有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指导下拉动当地经济增长,满足地质遗迹所在地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质量,防止因贫困而对地质遗迹资源掠夺式开发的悲剧发生,同时注意当地人口的适度增长,力争把地质遗迹所在地居民控制在可持续发展的水平,为子孙后代留下丰富的资源,才是真正的为民造福。
  地方政府在考虑代际公平的同时还应树立代内公平的意识,在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时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相结合,与相邻地区互助合作,实现不同地域的当代人地质遗迹资源的共享,从而使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又反过来刺激本地经济的增长。
  (四)、要使企业及个人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尽到地质遗迹保护中的责任
  (1)、个体有责任保护地质遗迹
   地址遗迹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也就是要求了对同代人及对未来世代的责任。作为单个企业与个人的个体由于其自身的利益需求,不可能无条件地承担责任,但若为了今日暂时的生存,而不管明日的发展,那人类将永远逃不出“为了生存破坏环境,又因环境破坏难以生存”的怪圈。作为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也必然会受到限制,因此无论是为了对个体自己还是他的后代或者同时代人的生存与发展,个体有保护地质遗迹的责任。
  理论上个体对地址遗迹保护承担的责任是平等一致的,但实践中由于经济水平、认知能力差异而有所不同。但个体需要在可持续发展条件下开发与保护的大前提是不可更改的。个体也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指导下生产生活,只是程度及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2)、个人对地质遗迹保护所负责任
  个人不能对所有地质遗迹的破坏负责,但保护地球,保护地质遗迹是地球人共同的责任。作为其中的一分子,有责任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关爱地球,保护地质遗迹。处于发达地区的个人,保护地质遗迹的知识能力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认知度都明显高于发展中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此,相比于贫困地区他们有更多的责任去关爱地球,在生产生活中以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为指导保护地质遗迹,在使自己获得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会使其它地域的同代人与未来世代的后代人享受到地质遗迹的价值,以实现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处于贫困地区的个人,在谋求生存与发展时不破坏当地的地址遗迹,保护其原生性。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坚持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随着可持续发展教育的不断推行;从国家到地方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这些地区脱贫致富的实现,这些地区个人的责任将不断加大,直至与发达地区相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