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地质遗迹保护立法中应体现可持续发展观。
(1)、调整现行生态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
环境立法的目的是实现衡平世代间的人类利益和保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已开始体现这一目的。但我国现行调整生态环境的诸多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仍存有人类中心主义的烙印。并且现行立法对地质遗迹的关注甚少,没有形成专门系统的法律体系,只有地矿部的《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及其它涉及地质遗迹的行政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一些地方法规,主要靠行政约束,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普遍的强制力,对地质遗迹保护明显不力,而且这些法规很少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把注意力都集中于地质遗迹破坏后的补救及惩罚上,而未能防患于未然。忽视了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大多考虑地质遗迹所在地政府与人民的利益,很少考虑其它地域的人们对地质遗迹享有的权利,忽视了代内公平,更没有将维系代际公平作为地质遗迹保护立法的远期目标。 因此我国地质遗迹保护立法必须调整立法理念,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指导标准来进行地质遗迹立法。
(2)、在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指导下,加快地质以保护立法
我国针对地质遗迹进行法律保护时,要将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贯穿于始末。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法律应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应体现平等与公平观。
从代内公平来看,就要求我国在将来的地质遗迹的保护立法中,既要全国统一立法,消除地方团体主义及追求短期效益给地质遗迹带来的破坏,又不能脱离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要同国际立法和惯例接轨,吸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将地质遗迹的功能作用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明确产权管理,对破坏地质遗迹的活动予以强有力的打击,明确企业及个人对地质遗迹保护所负责任,才能实现地质遗迹的可持续发展,才可能实现代内公平,即全球、全国范围内对地质遗迹的享有与利用是公正平等的。才可能实现代际,即通过立法与执法使地质遗迹以完整的形式长存于地球,让后代人与当代人享有同等利用地质遗迹的权利.
(3)、加强立法人员与执法人员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
立法人员与执法人员能否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下开展工作,是地质遗迹保护立法目的正确与否以及目的能否顺利实现的前提与基础。因此必须加强立法人员与执法人员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如以对其进行专门培训等多种方式,使他们认识到地质遗迹的价值,进而意识到地质遗迹保护立法与执法活动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下进行的必要性。
(三)政府应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指导下进行地质遗迹保护
(1)、中央政府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指导下进行地质遗迹保护
政府作为管理者应比普通民众更具有理性,对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实现所负的责任更大,叶文虎认为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新发展观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公平性,为各国政府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和处理各国国际事务提供了一个准则。如果政府的环境制度、环境决策或企业的环境意识、环境行为没有包含环境伦理理念,那么这样的环境伦理思想是无实际效果的。 只有中央政府特别是最高决策层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才能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选择发展目标与制定发展规则时,才会有政治意愿和魄力,将可持续发展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