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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依法行政重要课题: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研究》

读《依法行政重要课题: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研究》


左明


【关键词】行政执法
【全文】
  注:《依法行政重要课题: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研究》,
  作者:姜明安
  载于:《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创刊号)》
  执法(主体为行政机关)与实现权利并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部分权利与公权无涉,可由国民自由行使和实现。但特别强调执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权利——殊为重要。当然,立法的终极目的也是——实现权利,因为,国家的终极目的就是——实现公民权利。
  制定规则的行为显然与执法(执行规则的行为)互不兼容。即使是依据高位规则制定低位规则,使原则性转化为具体化也不能例外。因为不同的规则之间是同质的,只是“型号”不一而已。如果按照某些人的所谓“相对论”(即相对于法律而言行政立法属于执法)的逻辑,全国人大制定的所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都可被称之为——执法。原因就是,它们使宪法的原则性内容具体化了。
  天大的笑话就这样——新鲜出炉了!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百害而无一利。如果一定需要因地制宜的话(将原则性内容具体化),地方人大——干什么去了?怎么总是给地方政府——添麻烦呢?他们的工作和他们的薪水——相称吗?和选民的期待——相称吗?和自己的责任——相称吗?
  一般的执法者可能并不是真正的法律的解读者。更多的是望文生义,是“照方抓药”。法律的制定者呢?可能也不具有对理论和现实的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的素质。现行法律与真理可能还具有相当距离。法律的神圣地位还难以确立。执法者同时还应该成为法律的发现者、创生者。用自己的真实感受去发展法律。请千万不要把法律视为不可变更的天条。因为它本身的确存在太多的问题。当然,只要不是恶法,在修改之前还是必须遵守。
  行政处理是一个极不清晰、极不严谨的用语。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吗?还是部分行政行为的统称?应“依法取缔”该词。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偿,而在于征的对象——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国民的某些权利,国家是唯一的侵权人(在理论上)。立法可以侵权,司法也可以侵权,行政——更可以侵权。国家在理论上——不可为非。所有为非作歹的都是——公职人员。抨击国家是无聊也是无益的,矛头应直指——公职人员。可惜的是,我们的国家总是——见义勇为——把几乎所有的罪错——都自己扛。而作恶的——公职人员却逍遥法外。这是一种过与罚相分离的制度。抽象的国家不知道自我保护,永远扮演替罪羊的角色。国家责任的确立——毫无异议。需要呐喊的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公职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切记:每一个违法行政行为的背后,必然隐藏着(至少)一个违法的公务员!必须将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追究进行到底。让责任之鞭清晰、准确地落在每一个应该承担责任的具体公务员的身体上。治民——必要,治吏——更迫切。为什么公务员违法——泛滥成灾?原因之一就是,违法成本太低,甚至没有。必须创立《公务员管理处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不厌其详,尽可能穷尽列举相对人的各种违法可能,那就让我们的立法者至少拿出同样的热情和精细来构筑——规范公务员行为之法——因此也就是立国之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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