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关键问题不在于组织的自身性质,而在于如何对行政的本质——“管理”定性。管理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明显有别于民法或
刑法的调整对象。即使是私行政也不可能划入民法的范围。而国家行政又应与非国家行政(包括公共组织行政与私行政)有所区别。
摆在面前的出路:1、大行政,包含一切组织的行政;2、单独建制非国家行政,整体脱离国家行政,建立一个崭新的学科。本人倾向于第二条道路。
国家并不会和社会分享国家权力,国家垄断国家权力。此种意义的分权是不存在的,还权——倒是事实,把本应由社会行使的权力归还给社会。组织的章程、规约是组织自我管理权的来源。此种权力是可以自我设定的,除了自我规范之外,还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国家的再次规范。
社会发展不是行政无限扩张的正当理由。行政是有着自身的规定性的,社会生活的复杂,并不必然意味着行政的必然的、亦步亦趋的相应复杂。复杂的很可能是别的事务,而不是行政。行政的功能是有限的,切切不可寄予过高的期望。供给行政的前提——市场不能或不宜供给。直接供给通常仅限于扶危济困——最低保障,改善、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则是行政的终极目标,而不是——具体的行动内容。
微笑和礼貌不是改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关系的——关键。依据法的条文,进而依据法的精神去行政,才是行政的——不二选择。所谓的柔性行政,是对行政本质的歪曲,甚至是对行政界限的僭越。所谓的行政契约,其实质就是:国家重点监管的以国家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合同。监管人与合同一方当事人均为——国家。但是,此国家非彼国家,实际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和所有者的竞合。因此,必须区分开来,监管人与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应是同一机关。否则,就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了。
刽子手与死刑犯之间恐怕永远也改善不了彼此关系,只要刽子手总是忠于自己的职责的话。也许,立法可以做些什么,消减一些死刑刑种,一些人就可以不作刀下之鬼了。行政作为国家管理的手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得罪人的差事。创新、发展,主要是国民自己的事。行政是——必要之恶。行政的主要使命是——铲除社会毒瘤。做手术的时候是要忍受一点痛苦的。下刀的时候虽然可以“温柔”一些,但必以铲除为己任。
直接的行政给付,其实质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赠与。归入行政法律关系,真可谓是——指鹿为马。
把管理与服务相提并论——已经误入歧途。管理是行政的本质,而服务则是行政的目的,而且是终极目的。直接的服务,往往是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