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反了吧,强制行政恰恰——有力所不逮之处,而回应行政才真是——法力无边。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行政主体尚如此“无法无天”,逞论其他乎?
压制的对象,可能是“善的”,也可能是“恶的”。必须区分。不能一概斥之为“抑制多元化的社会利益”。如果出现对象错误,立法者应认真反思。“相对方没有确定可靠的权利”——同样,不是行政主体之过,而是立法者之责。
当然,外表的温和,决不能成为认知其掩盖内心阴险的理由。
强制——无疑是一个社会组织体自我存在和延续之必要管理手段。可能需要讨论的仅是强制的对象问题。显然,强制不能泛滥,不能无处不在。国家对国民的权利限制——应遵循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强制的滥用不构成质疑强制的理由。把“单纯”的强制与“压抑了差别性和异质性”勾连起来——实属误解。
压制型社会的实质是公权过多的干预私权,公权过多的挤压私权的生存空间。其根源是——公权的异化。公权以体现国民意志为借口,其实已经转化为执掌公权的利益集团的意志体现。这是社会进化到特定阶段并不可逾越的客观写照,不以个别先知先觉的意志为转移,不是哪个(或哪些)公务员或立法者的“罪错”问题,也不是拿行政系统“说事儿”并作替罪羔羊就可以了结的问题。这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是一个整体国家治理的问题,是一个全面制度设计的问题。行政系统的问题——只是冰山之一角,通常表现为:有法不依、有法乱依(随意取舍、为我所用)、以我为法、言出即法等。只是由于传统的原因,行政权过于发达——一权独大,其能量远远超过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总和,致使包括“专业(法学)选手”和“业余(法学)选手”在内的全体国民普遍产生将行政权近似等同于公权(国家权力)的错觉,把国家的最高权威误解为行政权。我们的公法已经萎缩到——只剩下行政法了。因此也才会出现——“误诊”的问题。
很明显,压制型行政的“病因”——不在行政的自身,甚至根本就不是行政法范围内的课题。虽然行政系统内部——也是问题缠身、千疮百孔,但均与本题无关。
换一个话题就可能成立——粗暴行政。这是指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行政主体采用不恰当的方式、手段去实现行政目的。
另一个话题也可能成立——恶意行政。这是指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行政主体恶意曲解甚至违背法律的目的、意义,按照自我意志去行事。
我们面临的任务至少是双重的:一、整饬立法;二、整饬执法的队伍(人员)。假如法律没有问题,那么问题一定出在执行法律的自然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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