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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维护行政法制统一与行政诉讼制度创新》

读《论维护行政法制统一与行政诉讼制度创新》


左明


【关键词】行政法制统一
【全文】
  注:《论维护行政法制统一与行政诉讼制度创新》,
  作者:方世荣
  载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面对中国的现实,立法的统一性——从何谈起?为何会有上、下位法的区分?部门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正当性?立法的统一是法治统一的原本含义,至于执法统一,则属题外话,而且有可能是假命题。行政法制统一——也是一个内涵不清的命题。
  法出多门——罪孽源泉。
  既然允许部门、地方立法,其实质就应该允许其——自由发挥、独立行事。如果还要严格依从所谓的上位法,那么就已经失去了下位法存在的合理性,遵从他人意愿的立法——不是立法。因此,上、下位法的存在,本身就是——可笑的。
  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不是解决法治统一问题的关键。规范的数量众多并不可怕,关键是:规范是由谁制定的。
  司法机关具有维护法制统一的功能,令人怀疑。法官比公务员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方面,并不具有优势,至少目前如此。面对纷乱杂芜的法律,法官除了忠实的遵守之外,还能干什么呢?一统江山吗?恐怕是强人所难。
  法院力所能及的仅限于对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行政立法行为,根本就已经——越权了。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与法制统一无关。
  好一个“暗含权力”。虽然合乎理性,但却背离现实。不错,法官审理任何一个案件都需要理解进而判断自己将要适用的法律或该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的“正当性”(比合法性要求还高)问题,这是一种不言自明的必然过程,但是否可以自动转化为不言自明的权力呢?恐怕要具体分析,至少在中国答案是否定的。判断法律的合法性权力,除了上帝,只有被授权主体享有。否则将出现:法无定法,法官即法的混乱局面。
  所谓解决规范冲突的规则,无人不知:什么高低、新旧、普通特别等等,但这只是现成的答案,照方抓药——谁都会,是在明确出现了矛盾、冲突之后的解决方案。但问题的关键却在于由谁、如何来完成这个艰难的认定过程?恰如:有了地图,都会行路。但问题是:恐怕绘制地图不是行路人的工作。
  发现问题——是能力,对发现的问题下结论——是权力。否定的力量必须大于被否定的力量——才能否定。同理,否定者的力量必须大于被否定者的力量——才能否定。多简单的道理呀。一个区区法官(尽管能够以所在法院为背景)与国务院或部委的力量对比,不须我多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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