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弱者而言——权利靠争取,团结出力量。否则,只有——被凌辱或被恩赐。但愿改革之路不要走偏,将公立高校改成校长或少数几个人的“自己的学校”,进而“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公立高校的内部治理必须“重构”,在“成员缺失”的情况下走出一条新路。1、关于所有人。是国家无疑,但国家如何具体行使所有人的各项权利?派出代表。谁是恰当之代表?校长吗?当然可以,但似乎不妥。且不说与校长的执行功能相重合,仅从其存在的正当性(即充分的代表性)就会引发争议。还须“另辟蹊径”。既然所有人是国家,最能体现国家意志的非代议机构莫属。只是以往,代议机构仅扮演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而从不“屑于”去作国家作为所有者的代言人。致使“国有”仅仅停留于字面,几乎完全处于“无主”的状态。对,议会必须肩负起国家所有人的职责。注意:这不是公权主体的角色,即使对国有资产以及基于国有资产而展开的事业进行监管。当然,这并不排斥国家作为全社会的外部管理人从外部监管角度对基于国有资产而展开的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具体的做法是,由相应级别(按所属关系)的议会分别设置“国资委”,其中还可细分出“教育分会”,具体承担“国家代言人”的角色。无须生硬的委派代表进驻学校。在校内的工作人员——都是雇员。以校长为首的管理机关构成“执行机关”,而不是“决策机关”,对所有人负责。他们不仅不能决定教师的命运,甚至也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他们除了给所有权人“打工”之外,还要给教师“打工”。教师是学校的“精髓”,进而应当占有“主导”地位,“执行机关”只是教育、教学的服务者,进而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服务。有必要区分教师与其它学校工作人员的身份差异,恰如区别同处于法院之中的法官与书记员一样。
教育规律必须得到办学者(国家)的尊重,教师正当的符合教育规律的各项权利必须切实保证。其实,薪水倒是一项与教育规律无关的权利,只是劳动者的一项普遍权利。教师更看重的是教育、教学的自由与自主!!!非常遗憾的是,目前的状况是,学生是“工业化、统一化的制成品”,教师就是“生产这样产品的机器设备”。这是教师——最不能容忍的,当然也是教育——最不能许可的。至于教师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则主要依赖“市场调节”以及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完善。工会的主人、成员是极其清晰的——教师,而不是——国家,也不是国家的代言人。学校不是工会的管理人,无权插手工会事务。相反,工会却可以影响学校的决策。这一原理也适用于学生会。以此为标准来看,我们还从未出现过真正的工会和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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