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我国公立学校教师聘任制研究》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教师聘任制
【全文】
注:《我国公立学校教师聘任制研究》
作者:丁文珍
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2辑
其实,所谓的教师聘任制也好,国家公务员制也罢,都只是劳动用工制的具体表现形式罢了。
评聘结合——实在糊涂。评聘当然应该分离。以往,有评而无聘,评即是聘,评什么就是什么,也自然就干什么。评的标准:名为唯才是举,实为论资排辈。主要以“长官意志”为转移,缺乏客观标准、没有正当程序,有暗中较劲,而无公开竞争。人员与所在单位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缺乏正常流动。能上不能下,一旦拥有,终生受用。
其实,评的应是资格,聘的应是岗位。此二者界限清晰,各自独立。评,应该逐渐由过去的主观判断过渡为客观认可。获取某种资格,仅仅是具备了“竞聘”某种岗位的必要条件。聘,其实质就是——竞争。在诸多竞争者中——择优录用。一个“争”字可是了得,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人的积极性和潜能。没有与岗位相分离的资格,聘任就根本无从谈起,无从实施。具体来说就是:什么样的人具有聘任某种岗位的资格必须明确,必须细分,否则,就会出现所有人都可竞聘最高岗位而有可能无人竞聘最低岗位的闹剧。
学校拥有一定的用人自主权,但肯定不包括对校长的任用——学校不能“自己决定自己”的校长。校长是国家“委派”或“任命”的。其实,学校本身就是国家的,国家当然有权决定学校的一切事务。但按照现行体例的逻辑,校长就是国家派驻学校的代言人,代国家行使所有人权利,进而拥有了对自己以外其他人的任用权。矛盾出现了,学校到底有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进而拥有相应的各项自主权?还是学校要绝对的服从国家意志?听命于国家?独立乎?受制乎?恐怕最接近现实的答案非此也非彼(学校既不是国家的,也不是自己的),而是——学校是校长自己的。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法则”,存在于所有(概莫能外)“名为国家”的各种组织之中。国家所有制已经演化为——具体部门领导所有制!
双向选择,美妙动听。互利、互惠、双赢的前提是——双方地位的大体相当。在通常情况下,教师相对于学校而言是弱者。如果是真的实现双向选择,教师有可能受到“伤害”。恰如民工相对于包工头一样。教师可能更希望:稳定、安逸(中性)。而且,真正的理论发现、发展很可能是基于稳定安详的外部环境而非激烈动荡的外部环境。肤浅、功利的竞争,带来的只能是——急功近利。这是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庞加莱猜想”的求证者所身处的外部环境——令人艳羡。
经常会有教师抱怨自己所在的学校“很糟糕”。仔细一想,其实很“无理”,如果抱怨之人自己不是同样“糟糕”的话,早就另谋高就了。类似的道理也适用于学生。正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在特定阶段所处的特定位置与主观因素往往是相匹配的。不论市场与否,“价值”规律是通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