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所表达的学术权力——就是学术能力。不可否认,学术能力是一种支配力、影响力、甚至是决定力。但是它发生效力的条件、场合明显与权力不同。
毫无疑问,身份不等于能力。正如许多“贵为”校长、教授的人,其能力却十分有限一样。权力来源于身份,而不来源于能力,尽管应该由能力来决定身份(这就是身份的正当性)。基于能力的学术权威(他人自愿接受)是存在的,但基于能力的学术权力(强迫他人接受)是不存在的。
在其位,谋其政。只有具有某种身份的学者(应当基于其能力取得这一身份)才可以行使某种权力。不是评委的学者,则无权参与评审事项,尽管其能力可能高过评委。不过他的非权力性意见,依然可以影响这个社会,甚至影响评委会的决断。
该文所述的“拒绝录取最优成绩考生”案例,其分析过程值得商榷。首先,学校的录取权,不应被理解为是行政权。而是社会组织的一般判断权和选择权。只是此种判断权和选择权不是孤立存在的,要严格受制于与此密切相关的考生的申请权与选择权。此外,对考生说“不”的不是什么学术权力,而是学校以学术理由否定了考生的申请权。录取人员的学术能力(根本不存在学术权力)是学校行使拒绝权的“内核”。还有,在考生与学校之间发生关于是否达到录取标准的争议中,司法当然可以介入。审查的关键即在于:1、是否有明示在先的录取标准?2、考生的实际表现如何?3、任何一方对录取标准的解释是否合理?4、拒绝录取的理由是否充分、正当?对后两个问题通常只能限于程序审查。
学术与民主——毫不相关。学术组织可以民主,但学术本身“无法民主”。学术的实质是完全个人化的思维活动,即使有合作,也不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学人之间的学术地位平等,也与学术民主是两回事。在学界,真理即力量,是说服力、信服力,而不是强制力、强迫力。产生强制力的一定不是学术,而是附着在学术之上的其他的权力。
学生的学习成果是需要评价的,教师就是评价权的行使者,评价权是组织体系赋予教师的。评价关系的双方显然是不平等的,被评价者的意志是无从体现的,评价的结果是不以被评价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假如这个世界的所有评价标准都是客观、清晰、易于识别的“就好了”,每个人都可以“自我测评”,而不需要额外的评价者。就好像一个人的年龄一样,他自己就完全可以通过年历判定他自己的实际年龄。但“事与愿违”,由于评价标准的复杂性和人们对评价结果公允性的期待等因素,自我评价的适用范围必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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