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也随之出现了,平时考评的标准问题(公布自不待言)。这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要合乎理性,合乎教育规律,合乎学科特点。由此产生的争议,应由学术机构裁决。标准的执行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议,可以司法审查。
至于宿舍管理,则极有可能“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恰如,宾馆、饭店对顾客的管理。
该文将“特别权力关系”分解为: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进而得出基础关系可诉而管理关系不可诉的结论。言外之意:重大利益——是诉与非诉的分水岭。此种认识实属不当,因为重大利益本身就“含混不清”,况且世间并无“微小利益不受司法保护”的共识。君不见“几分钱的民事官司”。诉与非诉的关键因素在于——是否法律纠纷。例如:着装、仪表的规定。军队有“军法”自不待言。学校的校规,就存在合法性审查的问题,为什么不可诉?
所有的“家规”都不仅仅是“家里自己的事”,而不许他人干涉,特别是当其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诱因之时,就一定会——难逃法网。即使纯粹个人的行为,都要受“不干涉他人自由、不侵犯他人权利之原则”的约束,更何况组织乎?只有人的灵魂——是法律的禁地!
监狱与服刑人员之间是标准的行政法律关系,怎么可以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相提并论?莫明其妙!
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更明确了学生是学校的外部关系人,而教师则是学校的内部关系人。
对校规提出质疑,如果未果,进而提起诉讼,实属必要且正当。难道对影响全校学生且反复适用的违法校规提起诉讼,还不够重吗?还不够急吗?如果说这也能算是“妨碍此类事业法人的正常工作”,那就要看言说者是站在何种立场之上了吧?
顺便提一下,谁是学校这样的事业单位的成员?这的确是一个问题。可能有人会认为是学校的全体教职员工吧?那可就大错特错了。公立高校的所有人是国家,所以公立高校的成员只能是——国家。学校的全体教职员工(包括校长)——只是雇员。章程只能由成员来制定,非常遗憾的是,章程作为学校合法存在的基础——居然难觅其踪。不由得不让人怀疑学校的合法地位。
校规校纪从来都只是具有“对内效力”,而根本不可能具有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显然不可以对抗法律,对内效力显然也不是排斥司法审查的理由。
该文所转述的日本学者室井力教授的观点——可谓精辟。至少,在学校的法律定位的问题上,倾向于私法比倾向于公法——更接近真理。
没有人、也没有办法可以“尽可能减少和限制公务法人自行创制规则、自行决定成员或使用者地位的权力”。而恰恰相反,社会组织的自我治理应该大张旗鼓、大行其道、大展宏图、大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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