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的权力?到底是谁的权力?是异化了的地方政治实体(包括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自身的“权利”,还是地方百姓的权利?可以隐隐约约地看出,地方政治实体俨然就是利益主体。
行政机关对内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不应视为“行政法”上的管理,而只是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均具有的“自我管理法”上的管理。
共管是让人费解的分类结果。中央决策,地方执行——这分明是分工,怎么就成共管了?
行政法规和规章——能否为公民设定权利和义务——这居然还是一个问题吗?难道行政法规和规章从来不曾为公民设定权利和义务吗??难道行政法规和规章不是以为公民设定权利和义务为己任的吗???
目前,可以毫不客气地说,绝大部分行政机关——就是“黑户口”——就是“无照经营”——根本就没有行政主体法上的根据!——更不要说行政行为法上的根据了!!如果还依稀有一些所谓的根据,绝大部分又是“自我授权”!!!——真应该被“收容遣散”。
中央行政机关的类型、层次和幅度,不仅是行政法律问题,同时也是行政管理(或曰组织管理)问题。依法理,还要依科学和技术。
对完整的行政权进行决策、执行、监督和咨询这四种分类是值得商榷的。是行政权的内部分工吗?按作者的意思可以这样理解。四种不同的权力将行政权周延分割。但行政权自身具有如此广阔的权力空间吗?特别是各种权力已经完全相对独立且直面外部世界,互不包含,也不互为条件和目的,不能被理解为是一个完整行政行为的若干环节。跨越如此巨大的权力性质差异而熔为一炉,很难令人信服。它们应当被解析,被独立定位,而不应当含混的归入行政一家。主体的身份是由其特殊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在如此重大的问题上,我们还是需要一点精确意识的。决策归立法机关,执行归行政机关,监督独立于行政从属于立法,咨询当属民间(当然其产品可以转化为权力行为)。
现实中的中央行政机关的类型、层次和幅度可谓“乱成一锅粥”。法理和事理均被抛在了脑后。
法律依据。非常遗憾的是,除了简略的
国务院组织法之外,其组成部门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下。虽然部委的设置尚需人大的批准,但仍不免随意性。其他机构就更是——没有法律名分了,完全脱离了法律的约束。所有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必须有专门的、逐一的立法依据。以往的所谓“三定”也必须纳入立法的轨道,而不是自话自说,自我授权。
其中很重要的就是人员编制也要法定,而且要确定死数(固定的绝对数与相对数相结合),不可随意更改。不妨就采用1 :10原则。共设:总理、部(以上两级共同构成内阁)、局、处、科五级。其中,每一个局(而不像以往那样按照部来设置,国防、外交等例外)均在地方各级设置相应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