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央行政组织法律问题之探讨》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组织法
【全文】
注:该文作者——应松年、薛刚凌
载于《公法研究》第一辑
中央与地方分权——为什么要分以及如何分,这是一个问题。这涉及到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不含地方法院)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问题。
先有人大,后有政府——这是现代民主的逻辑。以往可并非如此,基于分封制、官僚制——只有政府,没有人大。当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旧时的(也是旧式的)政府将立法与行政(其实也包括了司法)合二为一了。
在民主政体下,不能不追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设置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我们为什么必须设置它们?可不可以不设置?——特别是在单一制背景之下。当然,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可以另当别论(下同)。
我们到底是为了必须设置地方人大而不得不设置地方政府?还是相反?抑或二者都是必需的?而且还不厌其烦的一口气设置省、市、县、乡四级!真让人不得不和分封制——浮想联翩。
民主制和单一制强调的是主权和立法的集中统一,不容分享。而真正做到这一点的只有乡这一级(也就是最低的一级国家地方机关)。所谓的地方政治实体(包括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自我意志?听命于他人或上级的立法,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了,已经可有可无了。
行政区划(注意:不是立法区划!)的作用和意义需要重新界说。地理区域的划分,其目的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不再以利益、私权、领地、势力范围为宗旨,而转化为实现管理效率的手段。其标准是适当的人口和空间距离。其层级设置要以社会物质文明的水平为制约条件。
可以预见,全国只应有唯一的中央立法机关,唯一的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可以按照社会分工的原则进行事权划分,设立若干工作部门。每一个工作部门可以在不同的空间范围设置合理的层级所属部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垂直管理),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地方政治实体(包括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公权机关在任何行使公权的状态下,永远也不是权利主体。
中央的财政负担为什么要与中央银行组织的权力相一致?
行政权的边界何在?——法律对此保持沉默!
不能不——必要——这就是行政权存在的理由。
社会——正在崛起成为在国家和公民之外的第三主体。天哪,前两者的某些特性它——兼而有之,真让人好生琢磨。公法、私法,看来还不够,还要有——“社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