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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裁决辨析》后有感

  行政裁决(在本质上与行政复议进而与行政司法无异。)仅仅是“披上了法律外衣”的行政调解。仍然没能合理回答行政权的本质与居中裁判权的特性之间的“兼容性”问题。通常学者们表述至此,也就不再进一步说理了,只剩下——王八的屁股——龟腚(规定)了。
  这恰恰是一个极其严肃且重大的问题——行政与司法的边界问题。学者们历来对行政的“开疆拓土”持最宽容、最理解、最同情、最支持、最维护的态度。生怕“委屈”了“可怜”的行政。至今,行政的“版图”已经无所不在了。人们不禁要问:是这种理论很好?还是这种现实很好?请给出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好吗?当然,答案一定要比我前面的自问自答——高明一些(注意,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希望回答者的一只手能放在自己的胸口上。如果是双手打字,可能就有点为难了。)。否则,至少不能说服我。
  该文引用《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证明行政裁决(即上述条款中“其他处理”)不可行政复议,恐怕是理解偏颇吧?上述条款中的诉讼恐怕不应理解为行政诉讼,而是民事诉讼吧?
  很多人常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也认为此言不谬。但,万万不可误解。“最后”,就意味着还有“在先”。“在先”是指什么?实现正义的方式和途径并不唯一。但是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是否越多越好呢?越多的国家机关的介入,正义就越有保障呢?一万次不正义也不能换来一次正义(正如抱薪救火,数量和次数越多,火势越大)。正义是由制度本身的合理性来保证的,而绝不在于是否经过更多部门之手。正义——只需一次——就足够了。在诸多实现正义的方式和途径中,必然蕴含着彼此不冲突、不重复、不交叉这样的基本原则。两次公力救济(行政+司法)必然比一次(司法)好,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司法不是行政的“后备队”,司法不是对行政的“拾遗补缺”,司法不是给行政“擦屁股的”!
  对行政裁决不服,申请司法救济,到底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难道这还是问题吗?居然“学者对此问题还(此字是我加的)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吗?这不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嘛。”如果承认行政裁决制度的存在,对“此”不服,当然要对“此”诉讼,怎么可能是民事诉讼呢?当然,笔者是坚决反对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所以,愚以为,民事争议当然民事诉讼,根本与行政——无关(既包括行政裁决,也包括行政诉讼。)
  让一个裁判者(司法)去裁判另一个裁判者(行政),这本身就是不合逻辑的。裁判的对象是且仅是——争议,而不是——一个明确的结论(还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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