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行政裁决辨析》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裁决
【全文】
注:该文作者——黄锫
载于《公法研究》第一辑
行政裁决——行政与司法的混血儿。
行政调解的存在价值?为什么要由行政主体居中调停呢?居中调停与行政权力的因果关联是什么?
可能有人会这样回答:
1、我们的政府是全能政府,全面、全程——关爱、关怀国民的所有事务,真正做到——有求必应,来者不拒。百姓的困难,就是政府的责任。百姓的疾苦,岂有不管之理,岂能拒之门外,那还是人民政府吗?不能让百姓寒心呀。
2、行政机关是专家,别的机关都是外行,他们没有能力出色完成调解工作。
3、行政程序方便(不用预付费)、快捷(没有两级审),司法程序多麻烦呢。
4、我们的老祖宗不就是把管理与断案合二为一了吗,不是挺好的吗。要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吗。
结论:行政调解这项制度真是太好了,必须发扬光大。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之所以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因为此种调解是被纳入到完整的、独立的、自成体系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之中,和裁决一起共同构成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况且,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者,从法律意义上说并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在立法上含混表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实质就是——杂和面儿)。无疑,也是一个畸形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同理)。这一话题本不应在本论题中出现。
至于,行政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因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进而得出行政调解不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的结论,就更加令人费解了。不禁要问:行政调解的法律依据何在?是助人为乐?还是爱管闲事?是不是兴致所至,“游戏行政”?必要性是什么?可行性在哪里?广泛而大量存在的所谓行政调解,其实大多处在无法可依状态之中。
行政的紧箍咒——必要。决非多多益善。早有先人的精辟总结(大意):“行政是必要之恶。”
该文对“裁决”一词在立法文件中的不当(或曰不协调)使用问题的论述,进一步阐明了我国立法领域存在的严重“技术落后”的状况。这可仅仅是——九牛之一毛啊。呜呼——谁来拯救立法?我国目前的立法,从内容到形式——真的不要问题太多。在呐喊声中,制约行政者有之,改革司法者有之,唯独立法——法治的根基——少人问津。《
立法法》的功能仅仅是——瓜分权利(在国家机关之间),并未树立真正立法者的真正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