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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律共同体宣言》后有感

  惧怕产生秩序。
  讼师也是不折不扣的——劳动者。他们自身并不体现吏治腐败。他们遵守着既定的游戏规则,而不是规则的创立者,因此也不可能成为道德败坏的渊薮。
  法律与道德是泾渭分明吗?法律根本就是成文化的道德。而不是,马路警察——各管一段。
  导致社会变迁的不是意念,而是客观的物理运动。
  “谁不知道中国的孔乙己?”可惜,作为中国人的该文作者,就误读了孔乙己。孔乙己当然是“智慧与礼仪”的,只是时过境迁、风光不再。“吃人”——与孔乙己何干?
  体能和智能优异的人,永远是社会的中心。除非有一天,人类进化到人与人之间体能和智能的差异缩小到忽略不计的程度,将失去中心。但这似乎又是不可能的。
  什么是法律思维?这恐怕是包括该文作者在内的所有中国法学教育工作者都不甚了然并时常挂在嘴边的意念之物。如何锤炼法律思维?至少,案例教学(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主体,甚至全部。
  法律的基本属性——不是正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更接近真理。
  法律居然同时成为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和建立基础——不是很滑稽吗?
  妓女、流氓、同性恋、杀人犯——他们拥有什么权利?又失去了什么权利?他们在法律面前和谁平等?平等的本质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非常遗憾的是:在这个世界上,同等情况的概率实在是太低了,几近于零!弱者——你的名字叫——平等。
  让脑子进水的一律平等——见鬼去吧!
  在“王海现象”这道测试题面前,该文作者的一种解说——很难令人信服。
  对“一夜之间发达的暴发户”进行评说——又是一道测试题。没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扎实的理论根基——其答案必定不着边际。
  “婚姻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契约关系。”那么,人身依附关系与契约关系又是何种关系?难道,人身依附不恰好就是契约的内容吗?
  “每个人拥有占有财富的权利”——的确可以成立,但潜在的前提虽然没说,但不能忘记——合法。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做自己的主人——谈何容易!
  人穷志短,马瘦毛长——这是规律。但不排斥个别的例外。例外与规律,你更优先参考哪一个?尊严与生存状况呈相关关系,而与个人意志无必然关联。尊严以及更为“神圣的”自由比之于生存、生活而言,是可以放弃甚至有偿转让的。裴多菲的千古绝唱——当属规律的例外。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能更可信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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