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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律共同体宣言》后有感

读《法律共同体宣言》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法律共同体
【全文】
  注:《法律共同体宣言》,作者:强世功
  载于:《法律人城邦》,上海三联书店
  这至少是一篇称得上文章的文章,至少不是通过复制加粘贴来完成的。
  自由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相对性的特征,而人们往往把自由给明确化和绝对化了。这只能是主观想象和不切实际的幻梦。因而总是失落在幻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之间。不自由与自由——永远相伴相生。自由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人、因事、因时、因空,甚至因任何一个细微的变量——均有所差异。
  子民——是国家的奴仆,公民——是国家的主人。
  不自由是获得群居生活中个体自由的——唯一出路。
  为了逃离虎口,不得以委身于狼群,但前提是要献上自己的耳朵——作为见面礼。这就是弱者在劫难逃的命运。
  自由不具有——守恒性,恰如资产一样,是可以总量增减的。自由是自己的事,别人是不能代劳的。
  共同体不过就是相对稳定的集合体(群体)的另一种“时髦”的称谓罢了。
  法律共同体,在今日之中国,只不过是一种“想象共同体”、“意念共同体”。不要说构成共同体的若干“群落”之间——质差过大,就是每一个“群落”的内部也还远未——提纯。
  不知“自己的发明工具”是否应表述为“自己发明的工具”?
  不知“冷峻刻板”、“如同科学家一样”、“扶助弱者,保护好人”、“唯恐天下不乱”、“虔诚”、“神秘”如此这般的特征描述到底是在勾勒“何方神圣”的群像?而且我还不知道的是:不知道这一答案的人是只有我一人,还是有很多人?最让我困惑和无奈的是: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身为高校法学专业教师的我本人居然死活做不出这道具有明显暗示的题目。可能,我不仅是异类,甚至是——败类吧。
  来自于其他共同体的讥讽和嘲笑(或曰“谴责和批判”)——可能很自然,也有可能很真实(是指在没有利害冲突的条件下)。那么,自己对自己的评价能不能客观一点呢?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很难!
  “灯红酒绿”的律师——耳闻过,“上蹿下跳”法学教师(在此处,本人拒绝使用——法学家)——也目睹过,唯独对那些“深居简出”的中国法官——没有概念,真的不知道是从何说起。
  法律人——“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共同体”,之所以“最伟大”,但愿不是因为言说者本人身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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