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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与建筑面积(四)

  该复函的标题是“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问题的复函”发文字号是建办标函[2001]403号,发布日期是2001年12月24日发布(见本文附件17)。
  该复函称“江苏省建设厅:你厅12月3日《关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复函中所称的江苏省建设厅12月3日《关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问题的请示》的具体内容,因没有随文公布,其内容不得而知,但是复函所明确的内容显然与此前建设部的相关文件相悖。
  复函实质性内容的第一条就是“我部1995年12月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相配套执行,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是编制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明确否定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文《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第三条规定“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适用范围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划定为仅“是编制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二项实质内容是“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测算应当依据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该规范适用于房产测量,主要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服务。”第一次将《房产测量规范》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割裂开来,让其分别属于不用的应用领域。
  至于第三项实质内容就更为离奇,“关于规划管理中有关面积计算问题,应由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有了这个“特此函复”,在中国“建筑面积”就成了一个任意性概念,在工程建设时,为“编制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适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出来一个建筑面积数额,到了房屋产权登记时,再换一把尺子重量,依据《房屋测量规范》再确定一个数额,“主要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服务”言外之意,就不是为管理对象服务。而在规划设计阶段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该函则明确“应由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于是,依照该复函,“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就成了行政割据的对象,在不同规划主管部门管辖地域,同一设计图纸的房屋建筑面积可以因“确定”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同一建筑物在规划设计阶段是一个计算建筑面积的标准,在施工阶段是另一个计算建筑面积的标准,而到建成后测量时再是一个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也就是说,同一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可以因时因地的不同而长大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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