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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与建筑面积(二)

  只是,分久必合,乱极则治。盼望早一日,结束这个楼市混乱的时代。
  与案件相关度较高、社会关注度也较高的事件是,6月13日在中国房地产协会主办的2006年房地产市场和调控政策报告会上,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对“国六条”细则的“七成以上住宅要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户型”做出解释,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相当于建筑面积100--105平方米”
  第二天新华社播发消息,建设部有关负责人6月14日表示,近期部分媒体报道“90平方米的套型建筑面积大约相当于100到10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说法不正确。
  一时引起舆论大哗,几乎快到了全民讨论“套型建筑面积”这个概念的地步,6月16日的“网易”的第34期“房价听震会”则将矛头直指建设部,标题就是“建设部忽悠老百姓很专业”。
  就“套型建筑面积”的讨论一直持续到了7月14日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见本文附件9)出台才有定论,此前大家一直理解的“套型建筑面积”无论按《住宅设计规范》还是各方的解释,都是大于“建筑面积”的,到了该意见出台时,“套型建筑面积”成了“等于”“建筑面积”;这个定论对吗?这是定论吗?套型建筑面积这个一时被称为“达芬奇密码”的概念会因为“等于建筑面积”而破译吗?
  不,这个“等于”就是等于“建筑面积”这一概念成了“达芬奇密码”,这才是本文重点要陈述的,后边再详细论述。
  无独有偶,你方唱罢他登场,7月22日中新网电,标题是北京规划委规定:住宅层高超4.9米,面积双倍计,使“建筑面积”这一则等于“套型建筑面积”的概念更加上了一层迷雾,笔者因为刚刚给当事人办完立案,看到此条消息,心中不由一惊,急忙找来北京规划委的文件一看方知是虚惊一场,首规委在文件中已明确说明“该规则限于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见本文附件10)媒体是有意还是无意忽略这个说明则不得而知,这个说明未出现在文件正文之中,是媒体发布消息前都有的,还是媒体发布消息后才加的,也是不得而知,附上文本由读者甄别.
  上述两个事件之中,还有一个插曲值得一提,那就是2006年6月25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SZJG/T22-2006《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见本文附件11),据新华网6月30日题为《深圳市日前颁布新规范叫停买楼送阳台》的报道,该规范的出台是为了叫停买楼送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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