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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劳动法——对《劳动法为什么被架空?》的几点不同认识

  针对以上的劳动法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笔者认为首先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实劳动法内容。劳动法的内容应该增加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的相关规定,争取除公务员外都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将非全日用工形式写入劳动法,在修改劳动法的基础上,积极提高劳动立法体系的层次,形成理想的体系,以劳动法为母法,其下有几部子法,子法下配置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适量的部门规章[6]。减少地方的权利,要将涉外劳动关系的调整写入劳动法,对其内容分别细化,以便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接轨。在劳动者保护上,应该体现差别,尤其是对产业工人的保护要做侧重,在修改后的劳动法中要得到明确。相信如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全国征求意见那样,现行劳动法将来的修改必将是国人共同努力的结果。
  
【注释】  .李阳总主编:法官办案手记——劳动纠纷卷,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谢良敏 吕静著:劳动法条文新释新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6页
. 梁彗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
. 刘金祥,郭文龙,李磊著:《劳动法案件精解》2006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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