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电视法制节目为了更好地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发挥在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就必须自觉地注重节目的社会效果;在积极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限制和制约自己的权力;在适应市场的同时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总之,电视法制节目应该与我国的法制建设协调互动、共同发展。
五、法制建设与电视法制节目的互动与发展
为了实现电视法制节目与法制建设的协调互动,从根本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电视节目制作的规范化与法制化。这一目标根本上必须依靠新闻立法[6]完成,使《
宪法》确立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和法治原则得以具体化;明确新闻机关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合理界定新闻机关与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中的行为规范,以及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尺度和原则。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出系统的新闻记者法,许多领域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许多法律问题尚无统一和确定的意见。就目前而言,包括电视法制节目在内的新闻媒体亟需法律规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新闻机关和新闻工作者的法律地位,确认其基本权利与义务。在新闻立法中,要解决好新闻媒体的法律定位问题,明确新闻机关、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新闻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与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这样,媒体的合法权利既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也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媒体与相关各方的关系也将得到合理的界定。一旦得到准确定位,传媒就能以自身的特性为本,以中立客观的立场,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自身功能;另一方面,各种公共权力和公益服务机构则必须自觉接受媒体行使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使民主化、公开化和言论自由得到落实,媒体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行为,明确新闻侵权的界限及法律责任。近年来,涉及新闻媒体的侵权诉讼案件有不断增长的趋势,涉及名誉权、隐私权或企业机密,以及隐性采访的合法性、新闻诽谤、保守国家机密、有偿新闻、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等问题。因此,新闻立法的另一个重要任务还在于与其他相关法律(包括
宪法、民法、
著作权法、
刑法、行政法及各种程序法等)共同形成一种规范新闻工作者(记者)的行为,明确新闻侵权的界限及法律责任的法律体系。例如,在明确媒体行使采访权、报道权的范围、方式和限度时,应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政务类公务员,即各级政府主要官员等)有向社会公开其收入、基本社会关系等信息的义务;规定具体的行为准则,例如记者的告知义务;隐性采访所获材料的证据效力等等。总之,新闻工作者的行为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并应根据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充分尊重采访对象的合法权利,规范自身的行为。
再次,合理规范舆论监督,协调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作为法治基石的司法独立还未真正实现,司法机关抵御干扰的能力很低,外界的影响(甚至正常的舆论监督)常常会妨碍司法的正常程序运作;另一方面,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现实,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与社会形象,导致了法制运作中的许多不正常现象。面对这种现实,新闻媒体必须认识到,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发展战略而言,维护司法独立具有比个案的公正具有更根本的重要的价值。司法公正的最终保障在于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自身的改革和完善,在于司法独立的实现和司法机关自身的成熟,媒体亦责无旁贷地承担着维护司法独立和权威的社会义务。因此,在行使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之时,应对司法机关的职权给予应有的尊重,并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司法机关已经介入的事件,应避免主观臆断和干预。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矛盾,电视法制节目原则上应在司法机关已做出处理或结论(如判决后、提起公诉等)之后再发表意见;对已决案件,即使发表不同意见,也应尽量避免片面极端的评论,注意维护司法的权威;不同意见尽量通过社会公众(包括专家学者、民众、当事人等)表达,而慎用武断的结论。
第二、建立健全的新闻管理体制和自律机制。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与成熟是与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健全分不开的;而中国新闻媒体在其成长中亦逐步建立了内部的行业自治和自律机制。当前,电视台对电视法制节目的行政性组织管理,以及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委员会的行业自治性管理已经形成了一个有效的管理与自律相结合的机制。这就使电视法制节目在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管理的同时,能够自觉地用自律和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自身,维护和保障自身的权利,形成一套电视法制节目制作中有效可行的标准和规范,保证电视法制节目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在满足受众需求的同时实现起教育功能,推动电视法制节目遵循以法的精神,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的原则求得继续发展。并通过奖励和惩戒的方式,对行业内部起到节制、引导、鼓励和限制等不同作用。电视节目的组织管理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各类电视节目既有共性又存在各自的特殊性,在法制内容的表现方面,需要注意解决的主要是:认识法制建设的需要、问题和发展战略,掌握舆论导向的合理尺度,促进的社会稳定和进步,促进法治的发展;处理协调好电视法制节目的工具性作用与电视节目主体性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的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电视法制节目的合理定位,寻求广阔的收视市场;在满足社会的法制需求的同时实现电视媒体自身的价值;规范电视媒体自身行为,建立话语均衡的保障机制,保持媒体应有的中立性、客观性和中介性,为实现民主与法治环境下的平等表达和交流的自由建立一种对话机制或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