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视法制节目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

  首先,影响力和威慑力大。媒体的报道通过巨大的传播功能使其影响波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个案件的处理和判决是否见诸电视媒体,影响相差甚远。公众的关注又会引起各级领导层的重视,形成多重的监督网络。很多司法腐败现象确实是通过电视媒体的曝光公之于世,并得到纠正的。在这个意义上,媒体的关注,具有促进公正司法的客观效果。同时,媒体的报道,不仅使得案件的处理过程置于公众关注和监督之下;而且,媒体的追踪报道和反馈,使得责任单位难以敷衍了事,这无疑会促进案件处理的进展和结果。
  其次,舆论监督的界限不明,难度大。目前,媒体的采访权和报道权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规范和保护,在实践中,新闻机关一方面拥有一定的特权,另一方面,其合法权益又往往得不到切实保障,这必然限制媒体作用的正常发挥。由此,媒体本身也面临着被腐败所侵蚀的危险,使得媒体介入被视为一种可以待价而沽或进行交换的特权,出现“有偿新闻”。实际上,在我国,新闻独立如同司法独立一样都并没有实现,媒体受到各种限制不能履行其监督责任和社会良心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正常的舆论监督是同媒体权利(权力)的保障及其制约相辅相成的。
  最后,对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影响和作用比较复杂。一方面,舆论监督无疑具有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意义和客观效果;然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程度较低,法官尚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身份保障,面对外界的影响,往往抗干扰的能力很低。这样,媒体的舆论监督有时难免会出现干扰或干预司法的负面作用,影响到法官的判断和个案的公正。此外,媒体批评报道也容易造成一种对司法的压力和形象的贬损,甚至影响到司法的权威。从长远看,“找法院不如找记者”的社会心理不利于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秩序的建立。因此,电视法制节目由于其特殊地位,自始就必须承担起注重社会效果的责任,防止自身权利(力)的滥用,以自律维护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平衡。
  第三,通过多样化手段和形式满足社会(受众)的需求。随着电视法制节目的成熟和繁荣,其节目形态或形式也更加丰富多彩。从以下几种目前较常见的电视法制节目形式中,可以看到各自不同的特点。
  (1)说法类节目: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为代表,基本形态为每日一案,举案说法。特点是以法解释学的方法,将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事实关系简化为明确和单纯的法律关系,向观众说明其中的法律规定(根据)、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处理结果(如判决及其理由)。这类节目以直观具体地传播法律知识见长,形形色色的案件中又蕴含着大量鲜活的法律和社会生活信息,可以满足群众与法律家两方面的不同需求。
  (2)深度报道型节目:通过深刻挖掘法律现象或案件背后的社会背景和错综复杂的原因,揭示更深刻的社会问题,并分析其根源、影响、发展以及解决的途径等。以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为代表,以选题精良,报道全面,分析客观,信息量大为特征,使观众在收视之后留有较大的思考空间。其中案件报道不限于对法律规则的解释,还注重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探讨法律与社会的深刻联系。批评性报道则不仅仅局限于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错误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还始终贯穿着节目制作者的思考、追问、分析和探索。这种节目类型是严肃的,深刻的,并承载着较多的启迪开发社会关注点,以及舆论监督的功能。
  (3)庭审直播:作为法院公开审判的象征,通过现场直播个案审判过程,直观地表现法律程序,并具有舆论监督的直接作用。这种形式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的运动中,1998年以后普及到全国,其出现实际上标志着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然而,出于对司法独立和审判活动运作规律的考虑,法律界自始就对庭审直播颇多异议。 [4]近年来,这种形式一方面已走过了其黄金时代,除了受到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外,全程直播已较少使用;另一方面,则从形式上进行了较大的革新,在直播过程中穿插专家(及群众)说法(讨论),以及场外观众通过电话、网络参与等,使得节目形态及功能更加多样化,或以录播为主,并开始与其他形态相互融合。在涉及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时,这种方式仍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4)谈话类节目:以多元化的视角、开放性的机制,通过不同阶层、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人士的参与,引入不同的观点,探讨问题,启发思维。谈话节目是体现法制民主性的良好途径,适于探讨法律创制中的问题,新型或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以及尚无定论的法理问题等,它超越单一的思维定势,使观众在一个法律现象中发现更多的问题,更多的角度,听取不同的意见,进而更深地关注法律规则之上的利益、理念和时代精神,形成现代的法律意识。这类节目也为法学界、以及法学界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或交锋提供了平台。
  (5)法律援助类节目:包括各类由电视台主办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热线、法律信息网等,通过发挥电视媒体的特有功能,向受众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参与具体纠纷的处理过程,普及法律知识。这种形式适应社会大量的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具有很强的生长性和可塑性。例如,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的“法律帮助热线”,以为百姓服务为宗旨,选取观众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通过随行律师的法律援助,生动直观地向受众展示其中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并直接进行调解,解决纠纷。其特点是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演示法律的动态运作,倡导协商调解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5]《今日说法》还通过网站建立了寻亲热线,扩大为公众服务的范围,这说明,电视法制节目正在自觉地向服务的方向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