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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制节目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

  其一,普法。国家通过电视法制节目宣传法律的内容和精神,教育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树立国家法的权威和统一。在这方面,电视法制节目具有导向作用和造势功能,能够广泛、快速、全面和深入地动员社会,形成“运动”之势,它通过权威的信息发布、具体的解释、明确的导向和号召,鼓动起社会各界的关心、热情和参与的积极性,形成一种巨大的冲击力,在短期内造成较大的声势,并将这些信息尽可能深入地传播到社会各个阶层和角落。尽管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法律制度的运作逐步走上正轨,这种群众运动或社会动员方式的影响力和作用可能会有所降低,但相对于我国法治的历程和课题而言,电视法制节目在这方面的使命仍然是任重道远。
  其二,法制信息传递。电视法制节目能够通过多种表现方式直观、动态地反映法制运作的实际情况,承担传播法律信息的功能。电视法制节目中蕴含着极其丰富的信息,不仅包含对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的解释和演示,还包括对法律运作中的种种障碍、阴暗面和问题的揭露;既有法制建设成就的正面报道,亦有法律与社会之间矛盾与冲突的客观揭示,……。电视法制节目的角度和内容越是真实客观,越是深入,其中蕴含的信息量就越大,反映的问题就越深刻,有时甚至远远超出了节目制作者本身所力图传达和表现的范围。电视法制节目的信息渠道功能,能够同时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首先,它可以成为国家和政府与社会上通下达的渠道,了解社情民意以及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状况。其次,它可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并由此行使其社会监督的权利。第三,它可以成为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研究社会和法制运作的资料和素材,并成为法律学生的第二课堂。最后,电视法制节目中记录下来的法律现象和资料,往往比调查和统计数据蕴含着更多的信息,实际上成为反映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珍贵的史料和社会档案。
  其三,培养法律意识——法律启蒙。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它与其他法律现象相互联系,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正是普法的深层目标。电视法制节目能够通过对法律的实质和内容以及运作情况的展示,在一个发展和动态的过程中不断促进社会主流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提高,由此培养民众,建构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
  其四,实用性功能。在电视法制节目中,有一种类型是公检法司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与电视台合办(协办)的特定栏目,它们在宣传法律法规的同时,兼具服务和信息提供功能。随着电视法制节目走向成熟,这类节目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改革。然而,电视法制节目的实用性功能仍然具有广阔的市场,例如,发布警事信息、公告、悬赏、通缉等等,这类兼具服务和公众信息功能的节目内容,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回应,在法治社会中具有固定的需求。
  其五,交流与沟通。电视法制节目可以成为社会各阶层和公众表达与交流的场所,以及国家、法律家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渠道。相对于单向的信息提供和获取,交流与对话体现的是一种双向或多向的互动关系或功能。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社会的民主化程度日益提高,民众的社会参与意识将进一步增强,电视法制节目在这方面的功能也将会更加活跃。通过这一渠道,广大民众可以积极参与到法制运作过程之中去:例如,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准备及讨论,发表对现行法的评价和意见,表达不同的利益、地域和文化群体所代表的观点(包括对法院判决的意见),直接通过电视法制节目行使监督权,检举、批评、评价和敦促执法机关的工作(在不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同时,电视法制节目尤其适于进行交流与对话,包括政府、国家机关与民众之间、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集团之间、法律家与民众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这种方式有利于集思广益,推动政治民主化和司法民主化,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电视法制节目适应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作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种重要工具或手段承担着特殊的社会功能。毫无疑问,由于社会需求之间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甚至冲突,并非所有的需求都可以通过电视法制节目实现,而且这些社会需求的协调与平衡也会直接影响到电视法制节目自身的功能。例如,正面报道与阴暗面揭露和批评,中立客观报道与旗帜鲜明的评论,政府立场与民众视角等等,这些差异及其协调,将是贯穿于电视法制节目发展过程中的永久的课题。
  四、电视法制节目对法制建设的影响和作用
  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电视法制节目不仅被作为一种工具和手段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而且,作为媒体或电视的一种表现形式或类型,其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一定的主体性。电视法制节目归根结底是电视节目的一个类属,是电视节目制作者创作性劳动的产品。节目制作者享有包括采访权、报道权和言论自由在内的媒体应有的基本权利,担负着舆论监督的特殊使命和责任,并拥有一系列专门的技术手段和表现形式,因此,在表现法制内容时,能够根据电视节目制作的规律和受众的要求,对节目的内容、表现尺度、形式和角度等多方面进行设计和策划。电视事业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实体或产业,市场的需求和市场化运作已成为节目制作的一种内在要求。法制题材由于拥有巨大的需求和受众群体,自然而然地受到媒体的普遍重视,并且适应这种需求的多样性,开发这一增长点,创造出丰富多彩的节目形式或形态。在这个意义上,电视法制节目也是电视媒体作为独立的主体直接参与法制建设进程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能够对法制建设产生重要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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