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中国电视法制节目产生、发展的基本动因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社会和时代的客观需求以及电视事业发展和改革。
就社会和时代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客观需求而言,其根本要求就是国家借助电视这种大众传媒手段,宣传法的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律意识,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保证法的正常运作和实现、检验法的实施效果。在这个意义上,电视法制节目是法制建设的一种载体(形式)和手段(工具),法本身既是电视法制节目的表现对象,又是其文本或内容。随着电视受众群体的继续扩大和表现手段的日益丰富,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需求还会进一步增加,并可能根据法制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这种客观需求既体现为国家和社会对电视法制节目的要求和资源投入,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体现为一种收视需求和增长点。
另一方面,随着电视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市场化的进程,电视日益成为一种独立的产业。电视节目制作者意识到法制题材的巨大市场需求,开始适应受众需要,创造生产出更多的电视法制节目形式。在追求自身利益和发展的同时,电视法制节目也在积极和能动地行使自身的社会责任和权能。在当前我国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由于电视兼有党政喉舌和大众媒体的双重身份,其作用实际上往往超越了媒体通常所应有的基本功能,影响力和社会效果也不同于其他国家中的媒体。在高度评价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高度正视其负面作用以及在今后的发展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二、法制建设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多元化需求
分析电视法制节目的价值及其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电视法制节目的社会效果,即电视法制节目通过自身功能满足法制建设和社会客观需求的程度。然而,在做出这种评价时必须看到,实际上,社会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需求是多元的,而适应这种多元的要求,电视法制节目的作用方式和社会效果也是多元的。
首先,社会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多元化需求是由我国电视事业性质的多元性所决定的:电视台既是受执政党和国家统一领导的宣传机构;又是受社会和受众选择的大众媒体;同时也是一种受自身运作规律支配的产业。集三种不同的社会角色于一身的电视法制节目,必须努力满足各种不同需求、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其特殊功能和价值往往体现于三方面关系的合理协调之中;而其矛盾和问题也往往产生于此。
其二,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多元化需求还缘于法制建设进程本身的丰富性与复杂性。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作为电视法制节目的表现对象和内容,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也是复杂和多元的。法律现象的复杂性要求电视法制节目不能仅仅局限于正面教育和宣传解释,而必须用多元化的视角和多样化的手段或方式去捕捉、去表现、去阐释,在这方面,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者在追随法制发展的进程、尽量忠实地反映法律现象的同时,逐步调动了自身潜能,在培养观众的同时积极地参与、影响和作用于法制的发展,本身已经成为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种具有独特价值的要素。
第三,受众需求的多元化也是制约电视法制节目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电视观众的覆盖面很广,其需求上的差异也必然相当大,不仅来自不同社会阶层和文化背景的受众需求各有不同,而且还存在专业法律家与普遍人民群众在视角上的差别,以及不同的地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南方与北方等文化地域、农村与城市、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等)对选材和表现手段上的不同要求。这一方面,要求电视法制节目发掘多层次的题材,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协调节目的通俗性与严谨性、深度与广度;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中央与地方以及地区之间的区别和差异,形成不同的风格、不同的特色。
在法制建设进程中,不同的社会主体对法制的期待有所不同,对电视法制节目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他们都力图通过电视法制节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求和观念,也试图通过电视法制节目实现自身的利益和目标。这些不同的期待和要求至少包括:
(1)执政党和国家
首先,作为法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国家要求坚持法律的统一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立并维护以
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权威;严格执法,实现法律实施中的统一;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为此,国家对电视法制节目乃至一切传媒的第一要求是普法,即通过媒体的渠道传达、阐释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精神和内容,使社会成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民和法人)知法守法。其次,国家领导层需要通过电视法制节目等媒介了解法制运作的实际情况,了解社情民意、获得反馈信息,创造上通下达的交流与沟通渠道,以便总结经验,改革和完善法制。第三,为了保证法制的正常运作,国家还需要通过媒体、包括电视法制节目,监督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实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最后,当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某些法律时,包括电视法制节目在内的媒体可以及时地动员社会各界的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制定出符合国情和民意的法律。
(2)国家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