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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草案六审稿评析

  我们在《物权法(草案)》第一条做出这样的规定,混淆了“立法目的”条款和“立法权限”条款,更重要的是混淆了“三权分立”的体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点过去我们进行了很好的思考。对“三权分立”的体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没有做很好的价值判断,没有说哪一个好,哪一个不好,如果非要这样说也是宪法学者的事情,但是我们现在是要思考一下两者形式上的区别,这是一个事实陈述。“三权分立”的体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形式上的区别何在呢?区别在于,“三权分立”体制之下,宪法是由“制宪会议”制定的,“制宪会议”一定是国民大会,但这个宪法不是议会制订的,“三权分立”体制之下的国家先召开制订宪法会议,这个宪法上规定,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然后再设置三个国家机关,一个是“议会”、一个是“总统”,第三个是“法院”,再授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这是“三权分立”体制的特征。在这种体制之下,它的议会虽然行使“立法权”,但是它不能制订和修改宪法。也就是说,他们的立法权是制订一般法律的权限,因此,既然议会的立法权是宪法授予的,它在制订每一部法律的时候,就有必要在第一条明确的表示“根据宪法、制订本法”,如果说,议会制订法律超出了“立法权”,它没有立法权力,这个法律就要构成违宪,关于议会制订的法律构成违宪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德国在两德合并之前的联邦德国,制订了一部法律叫做《国家责任法》,《国家责任法》就相当于我们的《国家赔偿法》,这部法律议会通过以后被德国的宪法法院做出判决,宣告违宪而废止。德国的宪法法院为什么要撤销德国议会制订的法律呢?它根据的就是德国议会的立法权不包括制订宪法的权限,而《国家责任法》按照宪法法院的解释它属于宪法性的法律,因为它规定了国家的责任,它不包括在议会的立法权限之内,所以说这样一部法律被废除了。这是“三权分立”体制下议会行使“立法权”来源于宪法的授权,这个“立法权”不包括制订宪法和修改宪法,要修改宪法和制订宪法必须召开“制宪会议”。
  回过头来说我们的体制,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直接创造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依赖于任何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的立法权,不是来自宪法的“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经成立,就拥有全部国家权力,包括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权力。新中国刚建立的时候还没有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政协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发挥临时宪法的作用。但人民政协不是“制宪会议”,《共同纲领》不是“宪法”。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二部宪法和第三部宪法和现行宪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己进行的。现行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的全部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直接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在于,一切国家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行政权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均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这与"三权分立"体制是根本不同的。
  既然我们是这样一种体制,人民代表大会不依赖于任何一部法律,它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宪法和修改宪法,除了宪法以外其它所有的法律它都可以制订,只不过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订了一部《立法法》,把某些立法权委托给国务院去行使,还委托地方人大行使制订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自己保留制订宪法和修改宪法和所有的基本法的权限。既然这样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法律就没有必要在第一条写上“根据宪法,制订本法”,因为宪法就是它自己制订的。严格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法律不会发生违宪的问题,它可能发生法律冲突的问题,但有可能是国务院制订的法律、法规发生违宪的问题,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可能发生违宪,而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不会发生违宪的问题。因此,我们的立法惯例都是“为了什么什么,制订本法”,只规定立法理由条款,它就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这难道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三权分立”体制根本的区别吗?所以说,个别法理学者批评、指责《物权法(草案)》,指责《物权法(草案)》的起草人没有在《物权法(草案)》的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制订本法”叫做违宪,实际上是他们自己混淆了两种不同的体制,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混淆于“三权分立”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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