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草案六审稿评析
梁慧星
【全文】
民商法前沿:《物权法(草案)》系列讲座
题 目:中国物权法草案六审稿评析
演讲人:梁慧星 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
主持人:姚 辉 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嘉 宾: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 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 岩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李富成博士(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时 间:2006年11月24日星期五下午2点半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六层徐建国际报告厅(601房间)
2006年11月24日,中心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彗星教授作题为“中国物权法草案六审稿评析”的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持。
梁彗星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已经经过了六次审议,这说明它是一部非常重要和极为特殊的法律。但是如果一部即将通过的法律存在错误,那么等将来出台后就很难予以纠正了。因此对于《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根据法理制度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从目的条款、物权法定、国有化、宗教财产的保护、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浮动抵押和权利质权这七个方面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摘编:殷萍)
【活动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同学,下午好,我们“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下午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士、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首先,请我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致欢迎辞!(掌声)
王利明: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下午好,今天非常高兴的邀请到梁慧星教授到我们人大法学院来做精彩的报告,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我们人民大学法学院全体师生对梁老师百忙之中来到人大法学院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掌声)
对于梁老师我想不用我多做介绍,大家都非常了解,这几天很多同学从网上看到梁老师要来做报告的消息都是非常兴奋,本来今天下午很多同学都有课,我看是不是也逃课了,(笑)应该说梁老师对我们国家民事立法有着重大贡献,可以说梁老师是我们民法学界的泰斗,是我们民法学界名副其实的带头人,多年来一直参与民事立法比如
合同法等等这些重要的法律,而且在立法的过程中梁老师起到了主要的作用。梁老师对民法学的贡献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在民法学领域当中提出了很多著名的理论,应该说对于中国民法理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很多的理论比如法人所有权等等都是与梁老师分不开的,我一直鼓励我们的硕士生、博士生应该很好的学习梁老师的著作,从梁老师的著作当中认真的获取知识的营养。
今天梁老师能够在百忙之中来到我们人大法学院,这也是对我们人大法学院的支持和帮助,多年来梁老师一直对我们法学院以及我本人都有很大的帮助,在此对梁老师表示感谢,我相信今天梁老师的报告一定是非常精彩,希望同学们认真的学习,这样才能够真正把民法理论学好。
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梁老师开始精彩的报告!(掌声)
主讲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来到人民大学法学院,大概有两年没来过人民大学法学院了,今天一下子看到人民大学法学院这么大的变化,感到人大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今天我演讲的主要内容是对《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进行简单的评析。大家知道,我们的《物权法(草案)》今年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据说今年还要进行第七次审议,我们中国的法律在常委会审议次数如此之多,这是第一部法律,过去一部法律最多审议三次,
合同法审议了四次,物权法要审议七次,这可能与这部法律的特殊性有关系。大家在网上可以看到,我在网上对每一次审议稿都有修改意见,当然部分内容是相同或者重复的,我已经发表了五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第六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还没有发表,我估计这部法律要在明年三月份通过,十二月份进行第七次审议以后可能最终就确定下来了,将成为正式的法律议案等待明年三月份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我最近和人大法工委王胜明副主任通电话,我说现在其它的我都不想了,什么没有进行规定也不说了,我就草案当中规定错误的地方提出一些看法。一部法律如果存在错误,这个错误是难以纠正的,如果它有漏洞是可以填补的,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填补,如果一部法律规定的不准确、不完善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的解释加以完善、加以弥补、加以准确化,唯独它规定的是错误的,是违反法理制度的,等将来这部法律出台的时候就没有办法来纠正它了。我利用这最后的机会再一次的进行呼吁,我自己都觉得的不好意思,为一部法律写了五六次修改意见,总是这样喋喋不休,法工委的同志会不会烦我、讨厌我,我一直有这样的想法,我下面就对《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提出修改的意见。
第一个问题,《物权法(草案)》第一条规定:“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建议删除“根据
宪法”四字。
《物权法(草案)》前四次审议稿的第一条均属于我们民法上所说“目的条款”,为了什么制订本法,都属于“目的条款”。但是第六次审议稿的时候草案加上了“根据
宪法”四字, 这四个字为什么加上呢?是因为个别法理学教授指责《物权法(草案)》违法,北京大学的巩献田教授和你们学院的杨晓青教授,他们在网上抨击《物权法(草案)》及其起草人,指责物权法草案和起草人是违法的、违宪的,违宪理由分为形式违宪和实质违宪,所谓形式违宪就是草案的第一条没有写上“根据
宪法、制订本法”;实质违宪是《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就是违宪,因为我们
宪法当中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不可侵犯它就是特殊保护,巩献田在《“三问”<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者》的文章当中说,如果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还叫社会主义吗?他们从意识形态的高度来批评《物权法(草案)》,现在我们在第五次审议稿当中看到,明文规定了平等保护,专门设计了一个条文来表述,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法工委的同志解释说这就是平等保护,并且在常委会当中加以说明,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物权法一定要坚持平等保护,这对于实质违法立法机关的同志做出了澄清。
关于形式违宪呢?我们看到,草案中增加了“根据
宪法”这四字,对这一条的规定我是不赞成的。为什么不赞成呢?第一,违反我们的民法惯例,我们民法的惯例是第一条规定“为了什么,制订本法”,这叫立法理由条款,我们并没有说根据什么制订本法这样的“立法权源”条款。我们国家的法律绝大多数都没有“根据
宪法,制订本法”这样的表述,当然个别的法律有,就是
刑法和
公司法,这两部法律当中规定了“根据
宪法,制订本法”这样的表述,如果过去别人不说我们的法律违宪,不说我们的物权法违宪,不说我们的《物权法(草案)》不规定根据
宪法就是形式违宪,我们也不必要去计较它,反正我们的法律绝大多数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现在别人提出来了这就叫违反
宪法,我们就不能够再这样的糊里糊涂的过去,我们一定要明确、斟酌,究竟应该不应该规定这四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