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事权利保护方面的体现
民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民事主体可以对民事保护的方式加以选择。例如,在合同领域,合同当事人可以对违约责任加以约定,也可以在法条竞合产生不同责任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其中一条加以利用;在侵权法领域,侵权责任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就侵权责任的大小、方式、承担时间等等加以选择和约定。简言之,在民事权利的保护制度方面,其渗透的意思自治理念是不容忽视的,这也最大限度的体现了对人类理性,对人类自身人格的尊重和崇尚。
四、法律原则作为意思自治的工具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方针[11]。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12]。民法基本原则的最大的特征是:它贯穿于全部民法规范之中,是指导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等活动的根本准则,它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13]。正是看到民法基本原则的这些特点和作用与意思自治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著名的学者就把意思自治作为了民法的基本则。把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意思自治在私法上基本理念的地位决定的;另一方面民法的基本原则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使得意思自治能够最大限度的得到贯彻。
法律原则作为意思自治的工具,很好的弥补了法律行为制度和权利制度留下的一些空白点。可以这样来形容:法律原则为意思自治在民法当中的贯彻实施起到了兜底条款的作用。
五、总结
意思自治的法理念是整个民法的基础,是民法的气质所在。说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灵魂一点也不为过。但是,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当中,对法律行为与意思自治的关系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以至上到教授老师、下到学生都对此问题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致使大家都只顾着重复着“法律行为是意思自治的工具”而实际上对其并不了解。本文就试图改变这种局面,从宏观上给出意思自治与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关系,进而论述意思自治理念进入民法的方式和民法何以体现意思自治的法理念。希望通过这样的知识梳理能够对法律行为制度目前混乱的局面,起到些微的清理作用。本文如果能引起相关学者的重视并将此问题深入研究下去,将是笔者最大的荣幸。
【注释】 尹晓兵 (1982―)福建国立华侨大学法学院2006级民商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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