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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是怎样植入民法的——意思自治的工具论解读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下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制度,都是根据意思自治的法理念来进行设计的。无效是对意思自治的否定性评价,可撤销、效力待定是对意思自治最大程度的贯彻,体现的是法律对意思自治理念的最后挽留。意思自治的法理念是贯传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一条主线。
  综上所述,正是法律行为制度当中的意思表示给意思自治植入民法提供了一个渠道。更因为效果意思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人们才要坚决维护效果意思的合法性,这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合法性要件理论的力量源泉,才会有众多的民法学家要彻底维护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同时也正是通过效果意思的法律认可,意思自治的功能才能得以实现。而意思自治的法理念又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提供了生存的基础。
  三、民事权利作为意思自治的工具
  关于权利的本质有很多种学说,而这些不同的学说也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民事权利概念的不确定性。不过,应当说明的是,不论有多少种学说,都从不同侧面彰显了权利的本质属性,所以,不管是利益说、意志说还是自由说、强力说等等都可以说是正确的。说他们是正确的,仅仅是一个价值判断而已,并不表征他们是绝对的真理。价值判断是可以多种多样的,只要它有多种价值。因为自由是权利的一种重要的价值,所以权利就为意思自治理念植入民法又提供了一个工具。民事权利作为意思自治的工具,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
  1、民事权利的主体性要求
  民事权利的存在必须依附一定的主体,权利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行为相对人,可以选择国家作为自己权利的相对人,也可以选择社会团体或个人作为自己权利的相对人。对于每一个民事权利主体而言,他们都有意思自由,而这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作为目前配置社会资源的最有效的工具,其前提就是经济人的假设。而要为经济人的假设提供足够的理念支持,就必须引入自主决定、自己责任的意思自治理念。否则经济人就是一个空壳,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2、民事权利变动的要求
  民事权利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转移,必须根据权利主体的意志。权利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各样的权利处分,只要这种处分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一些生活生产方面的创造,从而形成新的物权、知识产权等等,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把自己的物品转让给其他人,使民事权利发生变更;权利主体更可以自由的抛弃其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变动无不要求贯彻意思自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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